尊敬的张剑飞市长:您好!
我是一名2010年毕业于长沙一所211暨985工程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在长沙找到工作并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根据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工作计划【长办发〔2009〕39号】、关于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18号】、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长办发(2009)52号】以及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长办发(2009)6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属于能够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群体,理应感受到长沙市党委、市政府对于青年才俊的照顾与爱护。然而,该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几点不足甚至可以说是遗憾的地方,使得党委、政府的关爱未能全面照耀与我类似的一些毕业生。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1、资格审批流程冗长。从提交材料到完成资格认定审批,到最终落实各项具体优惠措施,道路漫长。
2、个别部门可能对政策理解有误或其他考虑,在政策执行中走样。本人所在单位在开福区税务局纳税,而上述优惠政策的具体经办及落实部门——长沙市财政局及长沙市人才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均答复本人,只有所在单位在长沙市税务局的,该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才能获得返还。本人认为无论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在开福区税务局纳税,还是在长沙市税务局纳税,均是为长沙市的发展建设作贡献,不应设置这一不合理门槛,使得市委、市政府吸引人才的阳光政策产生瑕疵。况且本人所在单位到哪个税务局纳税,本人实在无法过问、无力干预,因这一点而丧失退回三年所得税的优惠,本人觉得相当不公平,政策中并未强调这一点。
3、本人所在单位有几名2011年毕业的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按政策规定,能够享受优惠措施,但经询问长沙市人才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如果“人才”(姑且先这么称呼他们)所在单位未在相关部门报备本单位的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数量及相关情况,不接受人才个人直接申请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也就是说,人才们因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而未报备的不利后果,要由无辜的人才们自己承担,他们将完全丧失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这一规定既不合理,也不人性化,但相应地减少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故而得到推行。本人在此为他们鸣不平。
问题简要反应至此,希望市长先生在百忙中能拨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问题,给本人及千千万万投身美好长沙建设的人才们一个圆满的答复,谢谢您。
顺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以下网址为上述文件的网络汇编(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政策选编),以便于您及相关部门查找
http://www.changsha.gov.cn/ggfw/jyfw_5566/jyaz_5578/rcyj/bmxx_5594/201110/t20111020_206573.html
你好,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相关政策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长办发【2009】52号文件《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我市2009—2011年面向国内211工程尤其是985工程重点大学,特别是整体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大学和专业特色鲜明的多学科型大学,引进和储备的应届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优秀本科生”;长办发【2009】67号文件《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三年内面向国内211工程,尤其是985工程重点大学引进储备的应届毕业博士生、硕士生和优秀本科生”。依据以上两个文件,聘用的“优秀青年人才”必须是211工程或985工程重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请你对照以上相关政策和规定,向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反映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