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拆迁户的再次申诉
尊敬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长沙市人大、区人大的领导:
我系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七组的村民李梅。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联系电话:013223517500。
关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1)芙行执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我已向贵处提出质疑。同时也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裁决异议书。
2011年10月13日下午,我找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局和行政庭,寻求《限期腾地决定书》的送达证据。行政庭负责人的解释是:“我们认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合法,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一个姓刘的工作人员当时(2010年12月13日)已经将《限期腾地决定书》送给你家欧阳的母亲。符合留置送达的程序,视为有效。”我提出看有关证据,但只看到一张姓刘的工作人员自己的证明。
为什么对于拆迁来说最为重要的文件——《限期腾地决定书》,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不能按合理合法的途径送达???其中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猫腻?
关于“留置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我提出了几点异议:
1、拆迁指挥部和芙蓉区拆迁事务所人员均有我的联系方式,为什么有《限期腾地决定书》却不通知我?其中的遮遮掩掩到底是为什么?
2、为什么不是由具体经办人、知情人——拆迁指挥部和芙蓉区拆迁事务所人员来送达《限期腾地决定书》,而是让一个无关人员来送达重要文件?
3、为什么送达人员只有姓刘的一个人?这显然严重违背了执法过程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国家规定。这个姓刘的是否亲自送了,还是没有送?值得怀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 送达人为什么没有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并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5、为什么我们当地的村组负责人和我们当事人都不知道有“《限期腾地决定书》”一事?
6、他们所声称的接收人“欧阳母亲”(我婆婆)有名、有姓,为什么不敢直接载明,只有一点可以说明,那就是这位姓刘的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到我家现场来过,是作的伪证。他根本没有直接面对过他所声称的被送达人!!!!
7、只有一点可以解释,长期以来拆迁事务所一直把我家的房子排在可拆可不拆的边缘,也一直没有直接具体地与我们谈过拆迁的事,因开发商的态度急转(因为他们所急需的地块中,有我们的田地和坟地,所以他们只好要求拆迁所不择手段地尽快把我家的房子拆除),在时间紧迫的压力下,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就做了一份假的证据,说“半年前就下了《限期腾地决定书》”,这样就可以“被拆迁方放弃了自己的申诉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期已过”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来强施压力和缩短时间,好完成他们“急于交差的任务”。
8、“欧阳母亲”(我婆婆)年过六旬,眼睛极度弱视(视力0.01),而且语言不通,假设国土局方面要送文件的话,为什么不找同住在我家的本地人(我姨妈就住在我姐的房子里)?
9,就算是假设这个所谓姓刘的工作人员“送”了《限期腾地决定书》文件,“欧阳母亲”(我婆婆)也绝对不会把这份文件扔掉,肯定会电话告诉我们有这么回事,等我们过年回家时也会拿给我们看。过年前后,至少也应该还在“行政复议期”内。我们不会放弃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我们只想有一个公平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难道错了吗???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法律机器,有必要为了所谓政府的面子,可以偏听偏信,袒护一方吗?可以完全置群众的合法意见于不顾,一味地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为虎作伥!
因此,北京辉煌项目拆迁指挥部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国土拆迁事务所欺上骗下、步步威逼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芙蓉区人民法院有意袒护,为伪证撑腰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为此我再次向上级部门反映,请领导们在百忙之中重视并予以解决我的问题,恳请领导干预立即中止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诉人:李 梅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李梅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由区政府办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区国土资源分局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你户合法面积220平米,超面积违章建筑314平米,户主为李梅,按照你户家庭内部分家协议,姐姐李群(非农户口)分得合法面积120平米,妹妹李梅分得合法面积100平米。由于李梅在山西太原工作,故委托李群处理补偿安置事宜,由于李群一户全家均是非农人口,不属于西龙村安置范畴,未能达成协议。区国土资源分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并下发了《限期腾地决定书》,且由李梅的姐夫意义诚签收。你户的拆迁问题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且由芙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你户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芙蓉区东岸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