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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办拆迁补偿不合理 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房屋两年前被高塘岭街道办拆除,至今未得到妥善安置,现街道办出的安置方案却有失公平合理,街道办虽然对问题做出部分解释,但并没有给予公正合理的答复和处理,本人认为其自定政策武断处理,严重侵害了本户合法权益,现就问题罗列如下:
一、 不按正规拆迁程序违规拆迁,合理房屋“被不合法”。
国务院2009年已出台“先安置后拆迁”政策,长沙市政府也于2009年提出了“三个不拆迁”政策,其中就有“安置方案不落实不拆迁”。但是高塘岭街道的三项政策是在拆除了老百姓的房子两年之后才制定的,这种不按政策程序拆迁的方式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而本户就是深受其害的典型案例。如果按照正规拆迁程序,在拆迁前明文规定三项标准(1.原城建投已出榜2.户籍在莲湖社区3.有合法房产手续。)那么本户在拆除房屋之前也会自行补办好建房手续;并且本户房屋的情况如果房屋未拆,房屋手续是可以补办的,但现在房屋被街道办拆除之后,物权灭失导致手续无法补办,合理房屋“被不合法”。街道办却说是本户自己没有递交申请造成的后果,高塘岭街道违规拆迁在前导致本户房屋合理不合法在后,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并且本户并未如其所有没有提交申请。
二、草率处理,不明历史事实和政策依据。
本户除了一栋老房外,早年因45平方米的老房不足三代四口人居住,经村组协商在老房旁边空地修建了共计90平方左右的房屋,2008年高塘岭镇要求村民需要补办房产手续的将申请报告交到村委会,村委会再统一交到镇政府审核补办。
按建房手续审批条件,本户三代四口人,两栋房屋加起来不足135平方米并没有超出人均合法建房面积,其他申请条件也符合,是可以办理到合法手续的,但材料统一递交后杳无音讯。当时递交申请的村民非常多,必定有证可查。审核单位是高塘岭高塘岭街道办,现在房子是高塘岭街道办拆除的,建房手续也是街道办连同国土部门审批的,现在街道办隐瞒历史事实说本户没有提交申请,如此漏洞百出的问题根源何在?
与本户情况相同的当时没有统一交村委会而是自行办理的都办理到建房手续,且批到了“建房手续”的现在拆迁了都得到合理安置,而我们家合法历史建筑和合理的新建房屋却得不到街道办的认定,试问“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拆迁户的“建房手续”是哪个部门办的?谁审批的?为何本户当时没有批?有些批到的证件是否都具有完全法律效应?街道办从始至终“又当选手又当裁判”,试问公平合理何在?
三、同是一栋连体历史建筑,两户合法一户不合法,合法房屋“被不合法”
《长沙市征地拆迁60号令》已明文规定1987年前兴建的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按合法历史建筑对待。本户老房屋与同村村民任高、任建房屋连接为一整体三合院结构,同属1971年修建且都未办理房屋手续,他们两户房屋已按合法建筑对待,为何本户因是购买的区别对待?本户在莲户村落户居住二十多年,该房买卖关系属于同村集体内部流转,符合相关买卖政策,与村组签有购买协议且村委会也已盖章追认,且不存在第三方争议;村民和村委会都已证明该房所有权为本户单独所有合法房产。为何不能得到合法认定?
“行政二期”拆迁安置标准按《长沙市征地拆迁60号令》和《望城县征地拆迁50号文》标准安置, 50号文重建地安置标准规定“在拆迁红线内有合法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户都应该按人口结构重新划分宅基地”并没有要求要有“合法建房手续”。
本户老房屋虽然没有合法建房手续但其合法性是有明文规定的。应该与有合法建房手续的平等对待。
四、本户应该与办理了建房手续的所有外购户一样对待
如果说“有合法房屋”和“有合法建房手续”划等号,那么本户老房屋必然是合法的,新建房屋也只是未完成合法手续,并且房屋如果未“先拆迁后补偿”是可以完成手续的,并且街道办本身作为审核部门和拆迁人,不管有没有完成手续对其合法认定是应该负责,对于可以完成审批却因其他原因应该未完成补办手续应该进行追查补办酌情处理,而不是一刀切。
所以,本户应该与其他外购户一样划分宅基地,不应该有建房手续的能分3缝宅基地以上,而因为没有“建房手续”而只能分1缝宅基地;
所有外购户关于集体组织成员的性质是一样,有合法房屋是一样,人口增减变动性质也一样,并且本户户口本户也一直在莲户村集体组织,并没有如街道办所说的“陆续迁入,具有特殊性”2004年发布拆迁公告时是我家人口为三代四口在莲湖村向家塘组,后来迁到一直所居住的瓦塘组。但并不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性,2012年发布拆迁公告本户为四代五口(人口增减情况为丈夫去世、儿子结婚生子)
所以,本户应该与符合三项条件的所有外购户一样按重建地标准划分宅基地。
五。拆迁补偿标准过底,无法满足最基本居住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已明文要求:对已经公布实施征地补偿标准,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本户所属的望城区“行政二期”拆迁补偿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60号令》是2000年制定的,当时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为土木结构房屋230元/平方米,与目前房价相去甚远。虽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几万元的按期拆迁腾地奖励,但一百多平方的房子总价十几万,何以保障拆迁户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并且本户因没有“合法建房手续”只分有1缝宅基地,,按照拆迁办的说法是“60平方可以修建5层就有300平方可住了”,拆迁办制定的此项返面安置方式不顾实际情况实在荒谬至极!
现在本户房屋被拆,拆迁办试图将复杂的工作简单化,自定三项标准一刀切,对本户这样的特殊情况不顾实际和历史缘由,拆迁补偿远远不能满足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严重侵害了本户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也违背了拆迁补偿首先要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原则,更违背了城市化建设和民生发展宗旨。
所以恳请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增加宅基地补偿面积,保障拆迁户最基本的居住需求! 为盼!
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莲湖村村民 宋翠娟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高塘岭街道回复如下:
1、您户所购买的房屋系五保户的遗产,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该遗产的处理权通常应归原莲湖村民委员会所有。您户于1998年11月20日由宋翠娟丈夫徐圣洪与莲湖村瓦塘组组长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另该协议的第三条“此房如遇国家征用时另行划地,徐圣洪同志只能用地壹缝,多余部分交组另行安排,与徐无关”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是你们的真实意见表示,合理合法,你们应信守。
2、您户系原望城县城投项目用地的遗留问题,未提供房屋的有效证件,我街道在相关职能部门查核无您户在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信息,并经查阅2002年城建投项目征地档案,您户也没有提供任何合法产权登记手续,其过错在于您本人或本户,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您自负,且当时地基分配张榜时,已按人性化处理给予您户一缝地基还面安置。
3、您本人及家人虽户籍现在莲湖社区瓦塘组,但您未提供田、山、水、土的承包证明,未提供组级土地分配权益的有效证明。也无证据或事实反映您户在原莲湖村有承包土地,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如:缴纳农业税、排灌费用、承担义务工等),非您户所称的完全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您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是在购买五保户任胜初的房屋后,陆陆续续在不同的时间段迁户至望城县高塘岭镇,最初落户也没有在现村民小组,具有特殊性。
4、此次征拆该项目属原城建投项目用地,该宗用地于2004年获取了土地审批单(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52号)。根据现行的长沙市103令规定,原已发布公告的项目但未实施腾地的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故此次项目按长沙市60号标准实施征地。
5、此次征地,您户在此项目中有房子,请您户对该房子的性质作出解释(注:农村集体土地上私人或私人购买的房屋)。如能确定您所反映的房屋产权属实,则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的标准和望政发【2002】50号文件以及湘政发【2005】47号文件执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事实办法相关规定: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合法建筑面积标准补偿,按上述规定补偿后,结合实际划分重建地。您户原购买的房屋于2002年占地45平方米,搭建新的房屋行为有违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合法建筑面积。
所以您户包括您本人及家人请求按世居户划分重建地和补偿不合理问题,条件不成立,请与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