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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前先交整改期间物业费合理吗?

2018-3-28 3:23:32发布12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11年9月购买了湖南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勤诚达.新界”商品房,2013年5月接到地产公司收房通知后,本人按时对房子进行验收,并于当日将所发现问题填单上报。对于存在的问题本人数次赴现场察看,但令人遗憾的是开发商并未积极整改到位,且相关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后不得已本人于2013年7月请验房公司赴现场查验见证,针对相关质量特别是重大质量隐患问题本人多次致电、致函沟通交涉未果。直到2015年后开发商对待整改态度才有所好转,鉴于此情况,此本人在相关问题尚未完全得到解决的情况应要求签字认可了整改情况,并主动洽商收房事宜,然而开发商竟提出要交清物业费后再交房,到目前为止本人仍未能收房,房屋也一直未能装修入住。
本人反映问题质量问题除2014年7月所反映问题有部分新增问题外,其他基本为重复反映问题,且已按要求及时多次赴现场验收,而开发商每次均未整改到位,同时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在此期间服务并不到位(未与开发商或施工方进行有效衔接导致本人多次空跑,相关承诺未能兑现,公共区域清扫不力等)。
个人认为整改期间物业费不应由我承担,将交物业费用设置为交房前置程序也不合理。
再次感谢领导在拨冗阅看我的来信,恳请领导尽快协调处理此事。谢谢!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文件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综上描述,如果您在收房中发现的整改问题,属于《办法》中所规定的情况,则整改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应由开发商承担。至于将物业费用设置为交房前置程序是否合理,《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区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及勤诚达物业联系,并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处理,双方已达成了一致意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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