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我是鸿基橄榄君庭5栋的业主,此楼盘开发商:鸿基(湖南)房地产发。该楼盘共计6栋,在均未取得“三书一证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且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水管破裂客厅被淹,主体结构空鼓和破裂等),与6月初通知业主收房,在收房的过程中业主要求开发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物业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均以领导开会,出国等各种理由相互推诿,回避与业主见面商议,用拖延战术胁迫业主无奈收房(因大部分业主受房贷还款和住房资金压力不堪重负),部分业主在住房无质量保证下无奈进行装修。
根据一九九八年七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六条: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市长责成市住建部调查和处理鸿基(湖南)房地产发房屋延期和手续不全质量无法保证的问题和延期交房的补偿承诺,以便给倾其两代人的血汗钱一个放心的容身之处!望领导即时办理为感!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站负责答复。收悉您的来信,我站领导高度重视,并责成具体业务科室负责调查核实,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正在办理中,我站已经于6.26发函催促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