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外地来长沙经商的一个普通百姓。2009年6月,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与我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坐落于长沙市解放路170号2栋3-4楼的宾馆租赁给本人用于经营宾馆。合同期市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因为涉及投资比较大,合同订立时,本人反复询问工业联社是否存在拆迁的问题,工业联社的负责人一再强调至少三年不会拆迁,否则不存在签三年合同。基于这样的信赖,本人在合同订立后即进行装修,包括转让费及装修投资等所有直接投入为773379元。新联宾馆2009年8月1日开业,但开业后仅仅4天时间也就是8月5日就接到拆迁通知,随即不久宾馆外被围栏。我们的经营行为还没真正开始就被迫停止,至今停业8个月。工业联社将我们所有装修的资料复制,用于他们核算拆迁补偿款,却对我们承租经营户不闻不问。时至今日,工业联社取得了拆迁补偿款,所承租房屋也马上面临拆迁,但我们经营者的所有问题并没有解决。回顾当初合同签订的过程以及拆迁通知在开业后的“及时”公布,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工业联社在订立合同时对即将面临拆迁是完全知情的,其是通过与本人订立合同,诱使我们投资装修使其获得更高标准的拆迁补偿!事实上,我们的装修行为让他的拆迁补偿标准每平方米提高2250元,也就是说工业联社通过我们的装修行为额外获得了100多万的补偿款。对工业联社的行为,法律上如何定性本人不想作任何探讨,本人只想按法律和政策得到应有的拆迁补偿。根据法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我作为房屋承租经营者完全应当在拆迁中得到公正的对待,依法获得应有的拆迁补偿。现在工业联社将属于本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致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受到侵害,投入的近百万元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本人认为工业联社之所以能如此侵害我们百姓的利益,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东牌楼棚改项目的拆迁人漠视我们承租人的权利,剥夺我们承租人在拆迁补偿事项中的知情权与处分权。
东牌楼项目是长沙市政府与芙蓉区政府牵头的旧城改造项目,我们支持政府建设新长沙。我们没有过分要求,仅仅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将我们经营者的权益落实到位。
泣血以呈!请市政府以人为本,督促与责令拆迁人或工业联社将属于我们的拆迁补偿款项返还给我们,以促进和谐,维持稳定。
谢惊云
2010.06.08
谢惊云同志: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对征收工作启动不知情的问题。东牌楼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范围内,仅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宿舍、南北栋安置房等几处为独立成栋的七层楼住宅外(均为90年代建筑),其余多为因历史原因形成、居民自建的一至三层住宅,区域内道路狭窄,基础设施不配套,居民群众要求改造的愿望十分强烈。近两年来,不断有群众来信来访呼吁要求改造。我区也从2008年开始就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入户调查征求意见,在本项目启动前的前期调查中,超过80%的居民群众表示支持。在项目正式启动前,区政府及指挥部领导还带领相关工作人员与居民住户连续召开26场座谈会,指挥部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联动配合,连续1个多月时间开展了入户宣传发动工作。因此,东牌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家喻户晓,您在信中所称对即将征收不知情与事实不相符。
2、关于要求给予补偿的问题。在本项目中,我区征收实施部门只与房屋产权人协商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对承租人不予补偿,理由如下:首先,本项目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市政府[2009]21号”文件规定,采取政府行政征收模式,与以往拆迁模式在启动条件、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法律后果上有根本区别。区征收实施部门与房屋产权人是一种征收和被征收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发信人与房屋产权人之间是一种承租与出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次,我市为规范和推进棚户区改造而出台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2009]40号)中明确规定:“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其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本项目以及我市其他片区棚改项目都是严格按照此规定来实施。
3、关于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本项目中,区征收实施部门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实施政府征收,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如您认为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确因他人不当行为对个人的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益。
芙蓉区政府办
2010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