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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路桥过路年票是否合理

2018-3-21 4:50:12发布19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是长沙市宁乡县大成桥乡的农民,2008年因车祸落下一个三级残疾,2013年11月8日,我开一面的车在长沙市浏阳河桥(长沙市二环线桥下)下经过时,被路桥管理的上路拦下,并被强行开到位于二环线桥下的停车场接受处罚。我是2011年买的二手车,办理了转户,而且今年10份刚搞好了车检,从未听说要购买年票的事。在处罚窗口本来说是要补交2009年12月3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全部长沙市路桥年票共计:1440元,却还需交滞纳金1255元。这不知是怎么算出来的,是否合理。路桥管理的上路抓车,是谁给了他们上路抓车权力呢?期待相关的答复。
飞翔吧同志:
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长沙市路桥过路年票是否合理》的函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2004]174号)和2004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移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的通告》(长政发[2004]50号)之规定,您的车辆属于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征收范围。
二、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71号)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标准。小轿车征收标准由原来的490元/年下调到330元/年,也就是说您缴纳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2012年以前标准为490元/年,2012年起征收标准为330元/年。
三、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令)《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车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之规定,您的车辆欠缴2009年12月3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予以补缴,并按上述规定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之规定,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可以在稽查站点对欠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进行稽查,被稽查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每年通行费征收部门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悬挂横幅、电子字幕屏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对通行费征收的相关政策和缴费方式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请您能够予以关注。
希望您能对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给予支持与理解,并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使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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