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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宪法?

2018-3-20 22:23:03发布9次查看
村规>宪法?
张市长,感谢您在百忙当中能看到我的信件,我实在是逼于无路,才向您写这一封信。
事实是这样的:我是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镇原佳村村民,我们村在分配集体收益时,严重不顾我们17位已婚的女儿的合法权益,按照封建的重男轻女的传统,只分配给儿子,不分配给已婚女儿,但是,作为女儿的我们,原原本本就是该村的村民,户口等关系均在此,并一直居住于此,与儿子应该无任何身份上的区别,同样属于集体成员之一。但是却遭到不同社会制度的待遇,儿子享受的是社会主义待遇,女儿享受的却是封建社会待遇。同样,在宅基地上,也有如此笑话,儿子批宅基地不要交钱,女儿就要收买地费。同样的村民,不同待遇,只因为我们是女性。在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封建思想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下的村规比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大吗?村民自治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方能有效,但是这样的村规首先就违宪,违反男女平等,它仍能一次次的进行。这样的打着“村民自治”牌子,其实只为少数人利益,去损害另一部分人权益的村规,上级部门就真的没办法吗?但愿政府能给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主持公道,我们也强烈要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我们宪法的尊严。
您好,我县分别在望府阅[2009]13号和望政发[2010]80号两个文件中对“农嫁农”和“农嫁非农”在征拆安置中的认定和处理有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在来信中反映的并不详细,我们无法回复您,您可以将情况写详细告诉我们或直接向县征拆安置办公室咨询,电话:88077008。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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