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住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社区马家冲9栋3门402房,出生于1946年10月16日,汉族,今年66岁。
2012年4月25日我在社区单车棚存放电动车时被刑事犯罪人刘建辉持刀砍伤,致残。
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2)雨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人刘静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被告人刘静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俊全,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591.77元。
目前犯罪人刘建辉已服刑,但没有赔偿能力,我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导致我无法进行后续的治疗。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8个单位2009年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实现完整的正义、保障人权。
我申请政府给予救助、补偿。
刑事被害人:张俊全
2012.11.15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雨花区法院正在积极处理,处理情况将回反馈给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