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长沙县星沙街道办拆迁安置户,长沙县原星沙镇所有按60号令增收的农户百分之八生产用地补偿问题已经进入审核发放阶段,但关于此次补偿发放的范围和方式我有以下几点质疑:
一、关于此次制定补偿方式的程序。长沙县政府在制定此次补偿发放方式和范围的过程中,选举了部分拆迁户代表参加,选举过程中未对信息进行完全公示,本人家庭中没有任何一人参与选举并行使投票的权利。
二、关于补偿范围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补偿范围圈定为2011年12月31日前户口迁入长沙县原星沙镇三个街道办的拆迁户成员。长沙60号令拆迁的农户拆迁基本都有5至8年左右,5年过程中各家庭新增的人口可以享受此次补偿,但是政府强制规定2011年12月31日后迁入的户口不能纳入补偿,但是我2008年结婚时妻子未迁入星沙,2009年出生的儿子户口随母亲落在长沙市。我正常结婚的妻子以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儿子不能进入补偿范围。但是如果户口迁入星沙,即使你是超生的也可以参与分配,如此岂不是鼓励超生?且政府制定2011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未对外进行任何公示,所谓的通知也是在2012年一月以后才发下来,如此事后一刀切的方式实在令人不能接受。因此我强烈质疑此次补偿发放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松雅胡,您好,感谢您的来信。针对星沙、湘龙、泉塘街道市60号令拆迁户的生产留地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了60号令生产留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成员单位,由星沙、湘龙、泉塘三个街道推选了60号令拆迁户群众代表21名,与各安置小区所在的社区书记一起共同组成了60号令生产留地处置工作小组,对生产留地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表决确定。(附:群众代表的公示)
关于确定生产留地受益对象的原则:
星沙、湘龙、泉塘街道市60号令生产留地受益对象,经代表会议决议:(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的对象:1、属于市60号令拆迁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已在原星沙镇10个安置区参与了市60号令划地统建或公寓式安置的市60号令拆迁人员;3、参与了原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4、享受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5、履行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义务。
(二)、符合生产留地受益对象家庭的合法新增人口。对于合法新增人口的认定原则:一是属于基本受益对象的新婚人口,新婚系初婚,户口已迁入配偶所属社区;二是属于基本受益对象的合法新生人口,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有效户口簿(新生人口须落户到属于基本受益对象的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本上)。参照市60号令生活安置时规定的新增人口截止日期方式,经代表会议决议:生产留地受益的新增人口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新增人口须提供有效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复印件, 经生产留地处置工作小组审核认定。
附件:公示
落实原星沙镇范围内的所有60号令拆迁户的生产留地政策,县委、县政府已成立专门机构——60号令生产留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由社区推选8名60号令拆迁户群众代表,参与研讨和监督生产留地分配开发工作。现将代表名单公示如下,如有异议,可拨打电话0731-84069952向曾先生投诉反映。
公示期7天。
安置区 姓 名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城 东 周建吾 a24栋 13637428029
城 东 周建文 a02栋 13807483058
城 东 刘国良 b19栋 13787262971
城 东 粟建文 b10栋 13574123891
松 雅 周正德 c09栋 15802616694
松 雅 林建全 e03栋 13974896733
松 雅 肖先汉 f17栋 13975117389
松 雅 戴茂其 b02栋 13974922247
星沙街道办事处
2011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