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您好!我于2010年7月份买了一台小车,当年入户时缴纳了车辆通行年费,2011年,车辆无须年检,所以忘记缴纳车辆通行费,今天补缴时,执收单位河东检查站计算了滞纳金771元,这合理吗?市政府要求职能部门提倡服务型社会,服务于民,为啥,我去年忘记缴纳车辆通行费,无任何单位通知,哪怕是发一条短信,也不至于我缴纳这么高的滞纳金啊?
junzi: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收悉您对路桥通行费滞纳金质疑的来信,我委责成市路桥处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市桥梁处征费部门负责人及时与您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您对我们的工作和解释甚为满意。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取滞纳金的问题。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指出:“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当然,收取滞纳金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此条款督促提醒车主应按期交纳年费。
二、每年正常购费时段为1月1日至3月31日。请车主合理安排好时间,在此时段内办理缴纳路桥通行费事宜。
三、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每年都会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介发布宣传信息,还通过信息平台发送手机短信以示提醒,但由于部分新车入户未办理路桥年票或因车主通讯信息更改,导致档案信息不健全,会有无法收到短信的可能。为方便以后年度能正常接到我们的提醒通知,请车主购票时注意及时完善档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