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你好。
我是开福区新港镇代家河村村民。秀峰公园的建设在我村民小组征收了大面积的山、田、水、土。其中山林面积占了大部份。当地镇府给我们村民的补偿标准是:一期征收山林是1140元每亩,二期山林是3000每亩。鱼塘三亩多加其它设施一起补偿了29000多元。其它费用一律没有。请问张市长,这样的补偿补准根据政府的征收政策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请市长大人作主。
市民朋友:
您好,针对您在信中提到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一、秀峰公园一期山林的征收价格按照市政府第60号令执行的对照条例“非人造林”按一类水田1900元/亩的40%标准补偿,应补偿760元/亩,为照顾群众利益,新港镇按三类水田标准1140元/亩予以补偿,土地费及安置费进入集体分配,完全符合政策。
二、秀峰公园二期是严格按市政府第103号令执行的,“非人造林”是按邻近水田年产值一类标准2000元/亩进行补偿。另外,考虑到不破坏公园植被,在补偿后,任何村民不得对公园林木进行砍伐,为此对每亩增加1000元的补偿,故秀峰公园二期山林按3000元/亩予以补偿,土地补偿费进入集体分配符合政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