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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2018-3-8 9:51:57发布16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来信!
我叫易斌(身份证:430121197604191514,电话:15874231668.),是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的农民,我家房屋因沪昆客专(杭长段)工程建设的需要,于2011.1.12被拆除。拆房后,拆迁人关于安置和补偿方面的承诺没有及时到位,我上百次交涉未果。家里房子盖不上去,生产生活极不方便。没办法的情况下,从2011.7.25开始,我逐级不间断地上访。到2011.9.25,不知跑了多少次,地方行政机关始终没有正式的书面答复书给我。2011.9.30我跑北京了,国家信访局的领导说,你的情况我们知晓了,地方政府已经给你回复了,你有不服意见可以回去申请复查。(拿不到正式书面回复可以复查?)回来后,我到省、市、县信访部门又跑了几圈,县纪委也去了,还是拿不到回复!
请求事项:1)责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给我正式书面答复,2)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行政责任(不作为),3)按照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处理。
理由:
(1)、信访条例第33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2)、信访条例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3)、信访条例第40条,第2款。
(4)、信访条例第43条,第1款。
(5)、其他法律法规 …(很多)
请领导忙中拔冗,批办为感!
易斌
2011年10月14日
易斌同志: 现就你提出的房屋拆迁有关安置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回复如下:沪昆客运专线于2010年5月10日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随后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易发兴户(子易斌)是红线内应征收拆迁安置户之一。根据自愿的原则,该户选择了重建安置模式,该户农业人口5人,调查后征地办联审会议认定合法面积一层180㎡(建房证占地160㎡+20㎡独生子女证),二层楼梯间11㎡(按实),计算出该户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为326655元(其中房屋补偿113120元,户外设施补偿50000元,室内设施补偿83539元,搬迁费2292元,过渡费27504元,按期拆迁奖金38200元,生产用房12000元。)上述款项在易发兴同志房屋全部拆除后已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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