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我是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井塘村老屋组村民刘雪辉,女,35岁。1999年12月1日因婚户口迁入井塘村,2004年因离婚单独列户,我是户主,这期间户口一直没有动。户口既不能迁回娘家(当地不接收),也未有在娘家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任何权益。 未有正式工作,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未有纳入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以务农及打零工为生。
2009年开始在井塘村老屋组搞拆迁。将自家房屋及村集体土地都征收了
我在拆迁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是一个单独的户头,是户主,有两间房屋,这两间房屋是同组人2009年5月无偿赠送的。我除此外并无其它房屋。2009年8月25日国人城项目指挥部拆了我及其他人的房子及征用了本组的全部田地。
按照规定,每位被拆迁的村民要补偿11.8万元的土地补偿费,每人分得一套安置房(安置补偿),还有若干青苗补偿费。根据被拆房屋国人城项目指挥部补偿了我2.6万元。我于2010年12月分了一套安置房,花了2.6万多元购买,现住在里面。但是他们以我离婚且未为村部做贡献为由,拒不发给我这笔11.8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只要没有离婚哪怕是刚结婚的或刚出世的本村村民都分到了这笔土地补偿费。2009年老屋组分了7000元/人青苗费。2010年老屋组分了11000/人青苗费。都没有分给我。
村干部认为我不能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我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无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
村民会议有没有权限和资格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当然没有。正如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所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认定标准。绝不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权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这样的话,在巨大的土地征收补偿利益诱惑下,必然出现多数人“开除”少数人村籍的荒唐事。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上,应当分两个层次考虑:第一个层次是保障生存权的层次,就是确保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土地权利。这个层次的实质是确保未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农民——获得起码的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它解决的是赋予“农民”身份的问题。第二次个层次考虑,一个人到底应当属于哪一个具体的农村具体经济组织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权不仅仅是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更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权其实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安生立命的最根本保障。说到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权不过是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的一种具体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地基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益。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个法是全国性的法律,对全国人民有效。
老屋组以结婚离婚为标准发青苗补偿费是违法的。国人城项目指挥部至今未有给我11.8万元土地补偿款,同时被拆迁的村民已经领了有二年了,利息也有一万多元,他们既不给钱,也不说明任何理由。无端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使一个失地的农民度日艰辛。请市长在百忙当中抽出时间来过问此事,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将钱早日发下来,不要损害弱势群众的利益。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 第三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你的来信仅只告知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去向,且不合法。未有告知土地补偿费哪去了。盼解答。
村民:刘雪辉
2011-6-14
您好!经调查核实,刘雪辉系1999年与井塘村老屋组村民结婚后户口迁入井塘村,2004年离婚,其前夫现已再婚。刘雪辉所有的房屋在“国人城”项目拆迁范围内,其补偿款均已由国土部门按长沙市政府60号令补偿到位。根据井塘村两安方案,刘雪辉现已分得安置房1套,并已按井塘村民待遇享受了3万元的生产安置费。
2009、2010年老屋组集体土地青苗等被征收,其土地青苗等补偿款均已补偿到老屋组集体,并由组委会决定分配方案。经落实,老屋组组委会决议:凡涉及分配到组上的土地青苗等集体补偿款,老屋组村民离婚后再婚的,其配偶只享受一人份额的补偿款。此次2009、2010年老屋组被征用土地青苗等费用,确定每位村民分得7000元及10000元青苗款,此份额均由刘雪辉前夫的现任合法妻子享受。
关于信中所提到的“每人11.8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实际上是2010年后按照长沙市政府新的103号令拆迁的农民房屋、设施、青苗等补偿费,根据每户房屋、人口实际情况不同,实际补偿费用在10-11万元左右,并不是每人都补偿1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