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我是长沙卷烟厂白沙苑小区的业主代表,向您反映一个问题,请您在百忙中抽一点时间过问一下,使我们尽快拿到国土证。
我厂于1999年10月21日经市政府批准,受让了由维一公司(原湖南发动机厂改制企业)补办出让手续后转让的33392.48平方米(合50.089亩)土地,用于职工宿舍建设,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我厂按总图建有住宅16栋728套共79776平方米,全部按房改政策分给了本厂职工,并办好了房产权证。2010年8月,我厂多次向市国土局报告,反映白沙苑小区由于历史原因超过部分容积率情况,经查档案,当时规划面积为69亩多,总容积率为1.98,而转让给我厂的土地实际容积率大一些(但当时规划审批时未修改),维一公司保留部分土地容积率(约1.2左右)较低造成的。在查清原因后,我厂向市国土局报告,要求参照市政府2009年7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第六个议题(一)点的规定办理,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市国土局2010年底经研究,上报了该方案,但未获市政府批准。2011年8月市国土局经研究又上报了补交地价差的方案,经市土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我厂现已补交出让金和契税,正在核配套费的情况。
经查档案,该小区2004年2月24日共按规划批准的16栋80045.63平方米交纳了配套费等费用共5209256.00元(当时经市政府批准有一定的减免),既已按当时全部建筑面积交纳配套费,而不是按出让合同规定的1.98容积率的应建面积交纳的。市非税局2010年底依未获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将我厂该小区列入35个需报市政府研究的单位之一,根据市政府2011年8月26日的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11】71号),将于近期专题研究,而我厂新报批的修改出让合同方案2011年10月27日才获市政府批准,本不应列入35个单位之列。且市政府至今未召开会议研究此问题,使我厂该小区的土地分户工作两年多办不下来,职工意见很大。
我们认为:我厂的白沙苑小区超过容积率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政府部门审批时未发现问题,我厂又是按一次批的总图建设的,未进行修改,当年报建时已全部交清配套费。现该小区已建成使用10余年,国土证和房产证均已办理。我厂建设该小区是为了解决职工住宅问题,不是开发商为了谋利而超面建设,不应再补交配套费。而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竟拖了近两年还未解决,办事效率可想而知。因此,我们恳请张市长批转有关部门,尽快核清我厂的白沙苑小区配套费问题,使我们业主尽快拿到土地使用证。
长沙卷烟厂白沙苑小区业主代表 雷建国
联系电话:13517471121
白沙苑小区业主代表:
您《反映尽快核实我厂白沙苑小区配套费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就来信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中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指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等),应依法报经原批准出让机关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地价差价”。
白沙苑小区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条件是:出让面积33392.48平方米,容积率1.98。但项目建成后,该宗地的实际容积率是2.39。虽然在项目报建时,按原配套费标准缴纳了配套费,但由于违反了上述文件规定,因此,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地价差时,一般情况下对超出原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部分还应按现行配套费标准补差(金额为1502477元)。
若该项目要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需贵厂向市政府报告,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但至今尚未收到此类报告。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