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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张灏信访件的调查情况“的答复的申诉

2018-3-7 0:17:03发布24次查看
申诉人:张灏,男,家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身份证号:130625198106170012,电话:13722976380,邮箱:23225923@qq.com
申诉对象:长沙市商务局
申诉事项:本人不同意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张灏信访件的调查情况”中的答复,其存在回避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请重新核实相关情况,或重新转交省政府处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在2016年7月20日给省长信箱的信“湘商商品交易中心非法期货交易 管理部门推诿不作为”中有对商务厅的投诉,此回复不应由商务厅的下级长沙市商务局来回复。
二、
调查了解情况第一项中说到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通过了湖南省发改委备案和湖南省商务厅的认可,请问认可是否等同于批准设立?是否算正式批文?
第二项中说到该公司已于2016年2月6日按上级要求将湘商油、湘商银等交易品种退市下架不再开展原油交易。那是否意味着2016年2月6日之前该公司所做的原油交易上级是同意的?是否意味着其诱骗客户从事没有国家批准的虚构的原油交易,造成受害者损失就可以不追究应有的法律责任?但答复中并未给出责任追究的意向措施和结果。
第三项中说到该公司会员单位苏州鹰麒贵金属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0日与我妻子签定友好协议,协议书上显示我们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王尹支付了补偿款5.5万元。但该协议并不是一份友好协议,该协议书赔偿的理由是针对其会员单位刻意强调收益、老师技术实力、淡化风险,会员单位没有合理控制好风险。而我当时并不清楚该公司没有原油经营资质,资金也没有真正进入原油市场等,所以当时的协议只是根据当时的理由签定的。同时协议中本人所抄写的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字样是在未全部知情的情况下签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综上,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张灏信访件的调查情况”的答复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片面强调该公司的理由,且未对责任追究、维护申诉人权益作出实质性的行动和解答,故申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请重新核实相关情况,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依法追究该公司全部责任,或重新转交省政府处理,望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否则我有权向中纪委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详细资料见附件。
附件1:关于长沙市商务局对张灏在省长信箱投诉.doc
张灏先生:
您的信访申诉件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对您申诉函中相关内容再次回复如下:
1、关于“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非法期货交易管理部门推诿不作为”中对于与商务厅的投诉,不应由长沙市商务局来回复的问题。对这类行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赋予市级商务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根据您的诉求,您可直接向湖南省商务厅申诉。
2、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通过了湖南省发改委和湖南省商务厅认可,是否等同于批转设立,是否算正式批文”的问题。按我省相关规定,开设交易场所(交易所除外)不需要前置性审批条件,按一般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无需商务厅审核、批准,且湖南省商务厅并无此项审批职权。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商务厅的职责为行业规划、信息统计工作。如涉及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虚假宣传问题,您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3、关于“当时不清楚该公司没有原油经营资质,资金也没有真正进入原油市场”的问题的答复。涉嫌无证、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您可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资金未经第三方银行托管的问题,您可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举报。
4、关于“抄写的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字样是在未全部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无效合同” 的问题的答复。合同效力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职责的范畴,您可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商务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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