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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事局回信

2018-3-7 0:29:28发布25次查看
今天才看到人事局的回复,首先我要感谢人事局给我回信,但谈不上对你局信任。反之,根本不信任。
1991年时干部称为国家干部,都由组织部管理,只有在机关工作和企业工作之分,没有企业干部和公务员之分。91年我将档案调入人事局,是因为我是国家干部,否则只能进入劳动局。既然如此,我的组织关系当然是落在人事局了。你局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我现在不想再做无益争论,国家干部已是历史产物。但事实是不能否认的!请你局拿出91年以前的文件看看!
觉得有点奇怪我说的是:1991年我将档案调入长沙市人事局,人事局说:将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可保留干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正常晋升职称、正常晋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核发退休工资。
现在人事局回复“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调发[1996]118号),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期间保留流动人员原有身份,连续计算其工龄。”用1996年的118号文件显然不能说明1991年的事情。
请拿出1991年的文件,相信人事局有文件,请不要藏着掖着。
我在1991年时可以有多种选择:辞职、停薪留职和将档案人事关系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正是因为相信政府机构,尽管收费较贵,但却能提供保障。没有人事局的承诺在先,怎么可能将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
既然有了118号文件,你不能兑现原来承诺,1996年人事局至少应有告知义务吧,我还可以有其他选择,但你们仍然收取费用,隐瞒真相,你们不是缺德吗?直至2007年还在说可以按人事局出示的工资标准领取退休工资。怎么还说的出口没侵犯我的权益?从你局的收费标准来看,现在已经很少了,说明你局人才交流中心的职能减少,但不能说你原来没有这个职能。
我还要纠正一种说法,1995年我是按机关事业局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在转入劳动社保局后是按灵活就业人员对待,而非企业职工待遇。1991年我是档案关系调入人才交流中心,而非流动到外资企业。
我给市长信箱写信,是相信市长,相信政府会按中央文件落实政策,说话时应依文件为准,不应该有时根据******文件,有时则是所谓“我局认为”主观臆断,瞒天过海,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政府积极倡导建立诚信和谐社会,政府部门应做楷模表率。如果政府都不讲信用了,社会还有什么公平正义?
我王晓刚可对天发誓:如果我说的是假话,天打五雷轰,浇汽油烧死!
人事局敢拍着良心说:
本局下属单位人才交流中心从未说过:将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可保留干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正常晋升职称、正常晋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核发退休工资。
如果有本单位的人员说过这样的话,纯属个人行为,与本局无关!
王晓刚散布不实言论,敲诈政府。
王晓刚
2010年4月1日星期四
王晓刚同志:
您好!您的回信已收悉。您对我局上次的回复感到不满意,我们表示诚挚的歉意。根据您这次提出的几个问题,我们再次咨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社保政策,查实了1991年以前的相关文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上次回复您的来信中引用的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最高级别的指导性文件,之前由中组部、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已在人发【1996】118号文件实施时废止,所以在回复中我们引用了现在仍然有效的文件。
2、根据您提出的“在转入劳动社保局后是按灵活就业人员对待,而非企业职工待遇。”我们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您在转入企业社保后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企业社保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但企业社保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是同等对待的。
3、您来信中提到:“1991年我是档案关系调入人才交流中心,而非流动到外资企业。”我们根据您人事档案中的“人才流动审批表”上记载,1991年您是因为“流动到外资企业工作”,而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转入长沙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管理。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监督,您提出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当前国家和省、市的社会保险政策和人事人才工作政策,我局将尽力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要求我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准,为流动人员提供更加贴心周到的人事人才服务,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长沙市人事局
20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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