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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长救救我的生命

2018-3-7 3:33:57发布26次查看
“一个弱女子已经第12次向长沙学院讨要公理、说法”
请长沙市委救救我的生命
长沙市委:
我怀着恐惧之心反映如下情况:
前 言:
2015年4月21日,在长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称长沙学院覃文院长,带着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工作的5、6个彪形大汉,在继教院大打出手并抢劫财物(有110出警处置记录为证),其后扬言用100万买我人头。“继教院院长”蒋宏伟、和部分领导在现场。
请问国家公办大学长沙学院:法理何在?公理何在?长沙学院领导对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这些暴徒,在继续教育学院打人劫财的无法无天的暴行有何处理?我一月份提交的有力证据到现在为何没有任何动静?我的生命受到威胁,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生不如死的生活。难道真的要等出了人命才会有所关注吗?
习主席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意见是我们最好的镜子。只有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才能让“隐身人”无处藏身。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都要交给群众评判。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有意见,应该欢迎他们批评指出。群众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要让他们有安全畅通的举报渠道。群众提出的意见只要对从严治党有好处,我们就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
在习主席讲话精神的鼓舞下,我一个弱女子请求长沙市委领导为我做主维权、主持正义!
讨要说法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2012年10月后,在长沙学院理工楼c124室,经过“长沙学院培训中心”刘柏生主任引荐,到长沙学院联办航空专业,双方多次考察过程中,在长沙学院也认识了自称是长沙学院覃文院长和自称是“长沙学院招生就业处”卢建军处长,并且带我在“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理工楼c124室)和“长沙学院财务处”(理工楼a501室)洽谈,当时觉得有“长沙学院院长、处长、主任”的盛情相邀在长沙学院校内办学,在长沙学院内部有“财务处”等办公场所应该没有人敢有胆量冒充和弄虚作假,这个项目应该是真实可靠的,于是,在长沙学院理工楼c124办公室,长沙学院覃文院长、刘柏生主任这些人以“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的名义,和我于2013年4月签订了在长沙学院联办航空专业合作协议。
我和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现在还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的协议签好以后,就全身投入,认真干好自己的每一件事情,包括招生宣传、技能培训、学生就业安排等工作,只想做出一个品牌才对得起学生和家长,为了学生就业,我联系就业单位并和航空机场达成了协议。
但是,我辛辛苦苦的工作和良好的愿望,在 2014年暑假期间被湖南的电视台连续的曝光“长沙学院欺诈招生”的行为彻底的击碎了。
现在,我需要长沙市委给我主持正义和公理:
⑴、 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为什么可以如上所说的嚣张和无法无天?
⑵、我提交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一些证据材料已经五个月了,来长沙学院反映和讨要公道也超过10次了,到现在,我没有得到长沙学院积极处理“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的不管是网上的、还是长沙学院书面的信息,长沙学院这样纵容、袒护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在校内的各种各样的恶劣行为,直到现在出现了长沙学院办公楼里面覃院长100万买我人头,我已经十几次向长沙学院党委韦成龙书记反映,他难道非要等到我被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成功买下了我的人头吗?
⑶、对于长沙学院党委韦成龙书记,我确实怕被他领导的长沙学院内部存在的、有固定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搞死,因为,我想珍惜生命,因为,我不敢相信习主席领导的法治中国下的中国高校党委书记会漠视一个弱女子被长沙学院内部存在的、有固定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威胁的生命。
⑷、正因为我相信长沙学院党委韦成龙书记是共产党领导的高校党委书记和拿着国家纳税人工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并且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这些事情就发生在长沙学院之内,所以,我一个弱女子才会10次以上的到长沙学院反映,希望长沙学院会公开、公平处理、解决“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这些事。长沙市委领导,我可不可以请长沙学院领导换位思考,如果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口出狂言出100万买长沙学院领导的人头,他们怕?还是不怕?
⑸、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拥有的 “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招生专用章”、“长沙大学定向培养招生就业办公室”公章、“长沙大学定向培养中心收费专用章”等公章和收款收据以及印制“长沙学院招生简章”、“长沙学院入学通知书”,这个健全机构的存在,到底和长沙学院有着什么样深厚的、直接的关系?是否可以请长沙市委严查以后向社会、媒体公布调查结果?
湖南省委,因为上面所说的长沙学院内部存在的、有固定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在长沙学院“继教院”打人劫财、扬言100万买我人头的行为,让我感觉非常害怕,所以,我对照习主席的讲话,我只有鼓足勇气向长沙市委领导反映这些疑问,请给我一个答复:
第一、现在,长沙学院内部存在多年的、并且在长沙学院拥有半层楼办公场地的“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在这二年给我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的的伤害,长沙学院作为“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办学管理的主体和教学教务的行使单位,我要求长沙学院给予一定的赔偿和补偿?
今天,我要求解除和 “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的协议,同时,我有如下诉求:
1、强烈要求“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退回我的押金:1万元。
2、精神损失费10万元。
3、24个月二个人的误工费14.4万元。
4、2013级和2014级43个航空专业学生的专升本等费用15.05万元。
5、二年的差旅补助等费用3万元。
合计:43.45万元。
第二、我请求长沙市委保护及维护一个弱女子的合法权益。
谢谢!
附件(本附件为上述“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和长沙学院关联的证据):
一、“长沙学院录取通知书”5份和入学须知。
二、“长沙学院招生简章”一份。
三、“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2014级新生入学报到单。
四、盖“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收费专用章”收据和 “长沙大学定向培养中心收费专用章”收据各一份。
五、“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和我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 。
六、盖“长沙大学定向培养招生就业办公室”公章的协议书二份。
七、“长沙学院高技能订单培养办公室 ”招生差旅费费用结算审批表一份。
八、长沙学院培训中心名片复印件一张。
九、以上证据原件由长沙学院党委韦成龙书记指示我交给了长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蒋宏伟。
龚建红【手机:13308491976】
2015年5月31日
龚建红,你好!
来信已收悉,对你反映的情况,学校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
1.你信中所反映的覃文、刘柏生、卢建军等人,均为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银河职校”)工作人员,不是我校职工,覃文也不是长沙学院院长,我校没有设立信中所提及的相关机构。前述情况我校在今年1月26日你第一次来反映情况时就已经明确告知于你。
2.你所述的2013年4月与银河职校覃文签订“联办航空专业合作协议”以及进行办学合作等事宜,我校是今年1月才得知,此前并不知情,我校也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此类协议。对于你提出的补偿或赔偿诉求问题,是你与银河职校之间的纠纷,我校从今年1月开始已从中协调了14次。你认为银河职校覃文曾有过口头承诺,要求兑现,而覃文认为没有口头承诺,你们之间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有鉴于此,你可以继续与银河职校进一步协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关于2015年4月21日你与银河职校覃文等人在谈判现场发生的纠纷,我校参与协调的工作人员当即进行了劝阻和制止,且纠纷发生当日就已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如涉及违法犯罪,你有权要求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长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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