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
您好!
对于路桥费年票制度我有如下质疑,虽然下文不是我原创,但是却反映出像我一样的广大的私家车主的心声!
每年长沙每辆机动车辆都在缴纳完养路费与车船使用税以后还被要求缴纳840元“路桥建设费”,这个费用从长沙几万辆机动车保有量的时期到现在几十万车辆保有,从税改费之前到现在燃油税即将征收,一直就在一分不少收取,同时还搭车收费3-5元(名目为工本费或过塑费)。
对这个收费,我们提出强烈质疑。
其一、收费不合理,不透明。这个费的来历其实也知道,就是之前的过桥费,后来取消收费站以后按照年票收取。理由是长沙的桥梁是贷款修的,要还贷。但为什么从来没有公示过贷款额到底是多少,已经还了多少?这钱到底多少有多少比例是真正用于还贷的,为什么是这么个比例?
而且,这几年机动车激增,多了十倍不止,即使有还贷期,也应该大大的缩短了,那么这个还贷到底还要还多少年?道路桥梁的维修该不该从这个费用出,如果从这里出,那么养路费又养了什么?
而目前的情况却是公路部门一边不明不白的收着,老百姓就不明不白的交着,公路部门还一边盖着豪华的办公楼,大把大把的消费着。 政府一直在说要增加执政的透明度,这些黑暗的地方到底还有多少?
除了这840元不明不白的路桥费外,在某个征缴处还收取着3-5元的“工本费”、“过塑费”等搭车收费,还不能不交,不交就会说“你去别处交吧”。 如果这5元就是收费的“工”和“本”,那么840元就应该100%的用于路桥建设,而不能在扣除部分挪作他用。
还有,四个县的车辆也被迫加入到这个收费之中,要知道这四个县都是农村,很多车一年也到不了几次长沙城内,同样要买一年的通行费,为什么要强迫农民来为城里道路建设买单?
其二,对该840元费用征收所依据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质疑,请问有关部门如何解释?
一,规章不能越权搞“征收”。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属于长沙市地方政府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规章根本无权对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如果认定向车主收取“五路一桥”通行费是一种“征收”行为,那么该规章显然是超越《立法法》授权了。在行政管理领域,哪些属于行政机关履行的公权,哪些属于公民法人的私权,一直界定不清,这是长期困扰我国依法行政的大难题。长沙市政府有没有合法权力制定此类规章,也是说不清道不明。从实行六年多来看,上级政府、人大对此保持沉默,不知道是没有按程序上报备案审查,还是同意此规章的内容?
二,对全部车辆收取通行费不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73号)精神制定的,在法律层面上属于立法的依据。其中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不属于严格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正式的法律依据。对照一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问题就出来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只规定了“桥梁、隧道”可以对“过往车辆”收费,对没有经过的车辆当然不能收费,这是根据使用才收费的原则确定的,而长沙通行费是不论经过与否,统一收取费用,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另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长沙市只取得了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办公厅是省政府的下级机构,能享有省政府的法定职权么?
三,对城市道路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如果是政府还贷公路需要收取通行费,必须得符合当时收费公路规定。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是可以收费的,但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根据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的平原公路要超过40公里才能建设收费公路。而长沙市公路的情况是否如此符合当时的收费公路条件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更是提高了收费公路的里程、严格了条件。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才能建设收费公路。长沙市市内道路的收费行为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清理。
四,违规强制在车辆年检时收费。《办法》第五条:“通行年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并收缴。”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籍机动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令禁止在车辆年检时符加其他条件,而长沙市不交通行费不给年检、上户的规定显然是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当加以修改。
五,一刀切的收费不符合公平原则。保持公平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长沙市规定不考虑是否走贷款修建桥梁和隧道(不含道路)都按比例交费,显然不符合“公平”的行政原则和市场原则,应当由更科学更公平的方式进行计量收费。
凯凯西: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路桥通行费已列入省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1991年起征收,到2008年共征收通行费15.1亿元。所收的通行费除长沙市财政核定的收费开支和桥梁维护外,全部用于支付投资回报和偿还路桥建设贷款本息。目前,长沙市路桥通行费还贷项目主要是:二环线含浏阳河大桥、猴子石大桥及23座高架桥贷款约45.87亿元。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根据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条的规定也是城市道路收费的法律依据,我市所制定和颁布关于通行费征收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为依据制定和执行的,2006年湖南省财政厅就《办法》的合法性专门请示湖南省法制办,湖南省法制办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有关规定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湘政法函〔2006〕7号)对《办法》的合法性也予以了认定,不予相关法律相悖。
长沙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长沙市路桥建设发展,而城市路桥建设在保证交通、提升城市形象和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等方面也为长沙市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两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近几年,随着长沙市车辆大幅度增加,更是给城市的交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为缓解交通压力,确保交通畅通给城市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交通保证,在长沙市政府经费不足路桥建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贷款建设城市路桥是在所难免的,希望能够予以理解。城市路桥通行费主要用于路桥建设贷款的本金偿还和相关的开支,是偿还城市路桥建设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者路桥建设贷款已还清、已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情况下,我们也会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在规定之日停止对路桥通行费的收取。
通过多年的努力,现在城市路桥车辆通行年费征收的环境已逐渐稳定,城市路桥建设的发展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缓解交通压力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与广大车主朋友的支持与理解不可分开的。希望您对我市通行费征收工作能够一如既往的予以支持、关注并欢迎到路桥处监督指导工作,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 、年票过塑费已于2009年3月取消,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价检处长【2009】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