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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过渡费的报告

2018-2-27 18:30:38发布16次查看
报 告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我们是霞凝社区的拆迁户,由03年至07年陆续拆迁,我们的安置房在众多拆迁户长久的期盼下于2009年12月交付。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民住宅房屋重建的过渡补助期限不得超过九个月,乡(镇)、村建设用地单位的房屋重建的过渡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我们的过渡期时间长的长达6年多!时间短的也已经有2年多了!更加上原本拆迁款本就不多,拆迁早的每套房才几万元!由于近年来物价的飞速上涨,当初的过渡补偿标准早已不能满足现今的生活水平!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而我们拆迁至今过渡费从来没有进行过调整!所以我们强烈要求政府按政策补偿我们少领的过渡费!
望张市长本着以服务三农,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以帮助我们原60号令的拆迁户解决部分困难!
霞凝社区全体拆迁户
2010-04-06
市民朋友:
您好,针对您在信中提到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一)青竹湖镇拆迁项目都是按照市政府第60号令的拆迁标准支付了过渡费,凡超过9个月过渡期的也已按原标准支付至分安置房后两个月。
(二)信件所反映“因物价上涨,依据市政府第60号令十四条之规定可适时调整标准”。现已出台市政府第103号令,对08年4月1日以后项目已适时调整,严格按此政策执行,没有少领过渡费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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