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您好!
我叫谭淑英,今年89岁。我的丈夫1995年逝世,身前留下茶楼一座,起名“半江茶社”两层总面积123平米(产、住未分)。1945年建成,所有权盛遇春(有资料证明)。1949年,大弟盛炳坤借筹款扩建两层,总面积300多平米(含住处),所有权盛炳坤。经营三个月至长沙和平解放。
1956年公私合营,“半江”核资产时,不负责任将盛炳坤的资产部分(有资料证明)往我丈夫头上一划,有意定资产二千一百零二元,正扣上资本家的帽子。将我两个弟弟及弟媳及子女共计17口人当做资本家家属对待。最使我们不能理解的是,不久又将17口人一并赶出留下的四间自留住房。在一个腥风血雨的时代,我们默默承受。最可恨的是公私合营国有后,新的当家人无责任心经营,工资发不出,维修房屋的钱更别提起,干脆交房产局托管。后在90年代,饮食公司申请解除托管,因房产局是强权部门,他不但不退房给饮食公司,反倒在饮食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产权转交他的“儿子”——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其中也包括了按政策留给我们的四间自留房在内,共计面积近200平方。为了寻求一个公正的答复,我们找饮食公司落实政策,但是房子产权又不属于它,找房产经营公司,又得到“我们又不是在你手上拿的”的回复。我们现在感到无可奈何。
从1985年上访至今的26个年头,法院咨询处,内贸行业办、市饮食公司了解情况给予证明。而房产局等权利部门,只靠强权回复一些我们看不懂得”告知单。
‘我现在的心愿就是在有生之年,能够得到主管责任和权力的部门依法给予公正的回复,特此恳求!
祝您工作顺利!
谭淑英
2011.05.17
盛国华: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你来信已收悉,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党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包括原来核定投资的房屋)属于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