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您好!
在您的百忙中再次打扰您,我深表歉意。
本人曾智琼,是高新区东方红镇延农二组的拆迁户,高新区按照擅自设立的标准拆迁了我的房屋,没有安置,本人不服,上月中旬我已给您写过一封信。我的这个拆迁的事情不光是我一户的事,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高新区擅自设立拆迁补偿标准,是对市政府27号令的公然挑衅,且高新区的这种强买强卖行为,严重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请市长详察!替百姓作主!
谢谢您!
曾智琼
2010年6月11日
曾智琼:
你好!
你发往“市长信箱”的关于长沙高新区擅自设立拆迁安置标准的信件已转至我处。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经过调查,现答复如下:
长沙高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开展的,任何人都无权擅自设立拆迁安置标准,且我区的拆迁工作严格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确立的“三公告一登记”制度,拆迁补偿标准则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标准。关于你信件中提及的市政府27号令并非是现行拆迁政策的依据。
经查,你户有砖混平房一栋在“麓谷街道东方红路北段项目”的征收范围内,经查该房屋建成时间为1987年10月,办有《长沙市郊区村民房屋建筑许可执照》(建(87)字第0018号),批准住房结构为砖木一层,批建面积为140平方米,户主为潘敏。潘敏户口为非农业户口,其户口不在麓谷街道。曾智琼你本人户口也系非农业户口。根据政策我们对你户进行了补偿,你户也已于2010年5月14日自愿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目前该款项已补偿到位,且双方均已将协议履行完毕。
但你户提出拆迁后的安置问题,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你并非延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根据市政府第103号令的规定,你户在本次拆迁中不享受安置。
特此复函!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