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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市长对"两协议"严查,并严惩

2018-1-31 22:06:36发布64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我们宁乡县煤炭坝镇石新村有个村办企业----宁乡县新峰煤矿.其中新峰煤矿(二)于2010年4月8日实行了政策性关闭.在2010年1月24日,煤炭坝镇石新村支两委与新峰煤矿签订了”关于2008年1月7日石新村民委员会与胡友明签订的<<新峰煤矿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涉及村级集体资金188万元;2010年7月19日,煤炭坝镇石新村支两委与新峰煤矿又签订了”关于新峰煤矿二中队(原新石煤矿)停矿后关于上级拨付的款项和上交款返还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协议”,涉及村级集体资金120多万元.
对于以上两协议的签订,既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没有任何结算依据和相关材料,这明明是蓄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挥霍集体资金,破坏村级稳定,坑害农民利益,就此,全体村民反响强烈,因为这违反了”新峰煤矿经营承包合同第三款第四条之规定”,更加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就以上问题,今特请求张市长严查,并严惩,对签订的”两协议”要求速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维护好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全体村民感激不尽.
宁乡县煤炭坝镇石新村村民: 谢胜芝
一、关于《新峰煤矿经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
新峰煤矿和原新石煤矿都属于我县煤炭坝镇石新村村级企业。2008年元月7日,石新村民委员会与胡友明签订了《新峰煤矿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本村村民胡友明承包新峰煤矿(包括原新石煤矿),从2008年元月11日起至2013年元月11日止,一定五年,平均每年向石新村上交承包款518万元,此合同由宁乡县公证处公证。
2009年,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上级精神,下发了《关于加快乡镇煤矿整合技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1号文件)。按照该实施意见:新峰煤矿与新石煤矿必须整合,关闭新石煤矿,按设计进行整改扩能到6万吨,2010年6月底前通过验收。为了使新峰煤矿能够通过技改验收,石新村于2010年元月8日召开了由全体村干部、村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参加的预备会议,2010年元月10日召开了由全体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镇联村干部等29人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由石新村一次性向新峰煤矿投入技改资金188万元,此技改资金由煤矿承包人胡友明垫付,在2011年和2012年两年内的承包款中作抵。2010年元月24日,石新村委与胡友明签订了《关于2008年元月7日石新村民委员会与胡友明签订的〈新峰煤矿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已经宁乡县公证处公证。
二、关于新石煤矿停矿后上级拨付的款项和上交款返还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协议
原新石煤矿由于国家政策性原因关停,根据宁乡县煤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煤办[2010]1号文件精神,国家拨付给原新石煤矿的补偿款220万元,用于处理原新石煤矿的农赔、房赔、欠发工资、工伤等问题。
2010年7月7日,石新村就220万元的使用问题召开了有全体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并邀请了党小组长及联村干部参加。会议决定:220万元拨付款中,石新村委留存100万元;原新石煤矿承包人占120万元,用于处理原新石煤矿关停后的遗留问题。2010年7月19日,石新村委会与煤矿承包人就煤矿拨付款的使用问题签订了《关于新峰煤矿二中队(原新石煤矿)停矿后关于上级拨付的款项和上交款返还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协议》。
综上所述,网友反映的两笔款项,严格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至今未发现个人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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