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您好!
我是岳麓区靳江村村民王治姣,因为我们2002年60号令将房子征收了并于2008年分配了安置房,去年又因为洋湖院项目征收我们土地,因为我们2002年拆迁直到2008年才分配安置房,其间过渡期有六年,而且六年里面我们也没有获得双倍的过渡补偿,因为家庭人口自然增长,所以我们在菜地里建了过渡房居住,此次征收对于我们土地里建的房子拆迁办的没有给补偿,原因是我们是已拆已安的农民,所以此次征收没有补偿。这些都是政策上的问题,既然没有我们也不强求,只是有一点我不明白,同属长沙市岳麓区管辖的地区—长沙市岳麓区府后路,2002年因为建八方小区拆迁了当地农民的房子,拆迁后的农民就在自家菜地里建了房子居住,去年年底又因为老干所的项目再次征收他们在自家菜地里建的房子,他们全部都获得了补偿。这种情况和我家差不多,也是2002年拆迁,过渡期间他们也建了房子,今年年初他们过渡期间建的那些房子同样也面临了再次拆迁,但是他们的房子获得了补偿,同样也可以到当地去查实,请问同属岳麓区,同属一个年份拆迁的事,同样执行的103号令,情况都差不多,更何况我家的房子还比他们建得好上十倍,为什么我们这边政策会不一样?从下面的案例用事实说话,我想我们至少还是会得到一些补偿吧!(附材料一份并有国土局给他们的回复)
以下是府后路的案例:
2002年当时建八方小区时拆迁我家房屋货币补助承诺过后安置房补助。但至此2010年1月,八年了,安置房一直没有到位, 因安置房一直没有下来,我又在自家土地上建了一栋大概三百平方的房子自己一直居住到现在八年的时间了,现又老干所征地拆迁,给出的答复是我们住的房是违章建筑。请问我们这样房屋应该怎么算。02年时家里只有5人,现在有12人,现又老干所征地拆迁,给出的答复是我们住的房是违章建筑只能补贴1万2每户。而且拆迁不管我们的住房问题,也不负责生活保障.(从答应过9个月后没安置过渡费加倍).望岳办事处给我们的拆迁定价是1万2每户,我家的房子总面积是695.7个平方,没有任何保险,没有过渡费,没有任何地方安排住.以前家里还能种点小菜到市场上卖,生活最低保障可以.现在情况变了,现在房子也没有了,就最后种菜的地也没有了,我家4.6725亩菜地,给出的补助是8000元每亩.一共37380.现什么都没有了,没了种菜的地,没了房子,没任何的收入了,生活实在是艰难.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03号令)
第三条:(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二、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按《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三、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上面任何条约我们都没有享受得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给出的答复.
肖树奇同志:
您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来信反映“被拆迁后没有了保障的生活”一事,现答复如下:
1、您户属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实施项目安置滞后的拆迁户。对于过渡棚的补偿,现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无相关规定。大河西先导区规定对于村民搭建的过渡棚按生产性用房酌情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120元∕㎡,每户认定不得超过100㎡。所以,在老干活动中心的拆迁中,对于村民搭建的过渡棚一视同仁予以1.2万元包干补偿。
2、关于您户4.6725亩菜地补偿按8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问题。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青苗补偿费标准,一类专业菜地为5000元∕亩,另按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即征收的菜地全部按一类专业菜地套政策最高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实际上已经给予您户8000元∕亩的青苗补偿费共计37380元,已超过了政策的规定。
3、根据6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第三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该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都已核算到府后路社区,而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决定。经调查,您户是属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实施项目安置滞后的拆迁户,您户提出要求解决“两保”的问题没有政策依据。此外、我局在调查中了解到,2002年拆迁时您户人口为5人,而过渡期新增人口7人,共计12人。此次区政府对于您户过渡棚的拆迁,考虑由于过渡期长,以及家庭困难等原因,给予了补偿费25万余元。
4、关于住房安置问题。经我局调查了解,您户所属拆迁项目安置房现已建成,望岳街道与府后路社区正着手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建议您向望岳街道与府后路社区询问安置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和时间。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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