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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次投诉无消息,我继续第三次投诉

2018-1-15 11:14:13发布21次查看
尊敬领导:这是我第三次写信投诉龙瑞尚苑,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之前就只在5月份接过来自长沙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了解情况电话,后面就没有一点消息了。事情的详情我不想再复述了,我只说我要求的解决方案:1)开发商面积差额产生的退款以现金形式退还给我,不能抵物业管理费。2)由于开发商房屋整改导致我14年5月份才收房,物业管理费只能从该日期开始收取。现在全国党政机关都在践行“为人民服务”精神,比如长沙就召开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解决了多年房产证的问题。我这个投诉都几个月了,但却除了5月份的一个了解情况电话,就无其他丝毫的消息了。“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真正的将百姓的疾苦放在心头,谢谢! 2015.7.28-------------------------------------------------尊敬的领导:本人于5月初在市长信箱中发帖投诉龙瑞尚苑,5月底收到自称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人询问情况。此工作人员称他只能解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开发商的问题要另外的部门解决,要我等消息。这一晃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没有丝毫的消息,故再次发帖希望政府能解决老百姓的疾苦,谢谢! 2015.6.25--------------------------------------------------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雨花区自然岭路龙瑞尚苑3栋2单元905的业主。本人要投诉一下几点: 第一:本人于2012年购买商品房,约定了交房日期。由于开发商原因造成延期交房,开发商赔付了4千多元,但却不是现金而是抵物业管理费。 第二:开发商通知2013年4月收房,本人在收房时发现所购房屋存在厨房、卫生间漏水,内墙开裂和脱落,电压不正常,墙面多处空鼓等问题。因此本人拒绝收房,并向开发商写了申请材料提出整改要求。从通知收房开始一直到2014年4月期间,本人多次提出要开发商整改房屋,但开发商一直拖延并未解决全部重大问题。本人觉得再这么拖下去也不是办法,故在2013年4月提出收房,但入户门装修钥匙一片弄丢了,另外一片在开发商工程部的手中,造成我无法收房。后面在2013年5月初,我终于拿到一片钥匙的情况下收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很显然我由于开发商造成我无法收房,期间物业管理费不应该我承担。因为我的物业管理费应该从2013年5月份开始算起。 第三:本人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出来,但新房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零点几个平方。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赔付按照面积误差所引起的房屋价款,但是物业公司却要拿赔付的钱来抵物业管理费,而不是退现金,这也是不合规定的。 本人已和物业沟通多次,但一直未解决问题,故特向市长信箱投诉,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解决本人问题,感谢! 此致祝好!
460255574先生(女士):
感谢你的来信,你2015年7月28日市长信箱已收到,对于你和开发商之间对赔偿方式以及物业费的交缴时点问题存在争议,请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复。
20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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