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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看见“车匪路霸”了

2018-1-15 6:22:02发布30次查看
上次的回复还只收到几天,今天又见一帮穿政府运政的制服乱搞的人,老百姓可怜啊。被拦的情景,交一千元放行的做法,哎!社会黑暗啊。希望市长大人找人去暗访一下吧!!我不希望把我们政府的形象抹黑,所以三番五次的给市长写信希望重视。也许是部分政府的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但是他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啊。我上次给你们说的事情你们说没有的事(没有出现信件中反映的乱拦车、乱罚款的现象。据调查,信件中反映的问题,不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行为),那么我现在告诉你们每次出太阳又会有,1、万家丽北路过浏阳河大桥,2、万家丽路与三一大道交汇处的桥下,就会有。我想你们大概根本没有调查就说吧!长沙面包车是不能拿货,但是不能罚款一千就可以了啊,还有老百姓怎么生活呀,面包车费用低适合啊,加之市区不能有货车通行只有面包车实用呀!也许是你们当官习惯了,但老百姓苦呀,现在又有很多的人找不到工作,政府又解决不了问题,留一条老百姓自力更生的机会吧。刚刚致电:07318151212给我的回答是不知道,跟领导反映。面包车联盟2009.03.25
根据您的投诉,我们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微型面包车交警部门核定的行驶证上注明为客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经营含义的规定,不仅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还包括运输、装卸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有些货物运输表面上并未直接单独发生运费结算关系,但事实上其运费是以不同形式发生的结算。2003年11月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七条所称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货物运输,包括经营性专业运输和经营性自货运输。经营性自货运输是指只承担本单位货物的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我市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法规授权的执法和管理主体。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基于以上条款的规定,我们认为对面包车未办理经营性手续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鉴于长沙市微型面包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类情况的处罚采取了以下人性化措施:(一)根据法定的减轻处罚条件和当事人的申请,予以从轻处罚,投诉件中所称“交一千元放行”即为从轻处罚的类型之一;(二)正在修改《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对全市微型面包车从事经营性运输进行规范管理。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您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交通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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