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15年在高新区购买一处住宅,因为也是在高新区工作,经单位和政府审查发放了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但是近期得知,需要补缴20%的税,咨询一下 这个是否合理,有没有什么依据?谢谢~
yy”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4年高新区发出的针对园区内企事业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每平方米200元购房补贴,该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确定的不予征税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那还随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高新区的这项购房补贴,不属于不予征税的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新区地税局
2016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