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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房产证问题

2018-1-10 19:50:58发布35次查看
不能理解的经济适用房署名政策
尊敬的长沙市领导: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惠民工程,长沙市在推进相关工作中,帮助了不少城市的底层弱势群体,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堪称是功德无量的德政工程。作为一名普通市民,谨此表达一声谢意!但在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上,我们确实有些问题不能够理解,特提出疑问。
以我们熟悉的一起情况为例:某男(化名老李)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政策,去年4月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办理了付款和签订合同等手续。9月,老李再婚,女方(化名老李妻子)离异,有小孩,无房,户口在外地农村。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老李购买的这套经济适用房将来留给老李自己的儿子,夫妻双方放弃该房产权。
今年8月,该经济适用房小区提出要办产权证,要求提供婚姻情况等一系列证明。经查询,产权证要以家庭为单位登记,房产证上将会出现老李和现任妻子两个人的名字。
长沙市的这个规定,对于已经达成婚前财产处置共识的这对夫妻来说,增添了一个新的麻烦。即将来要面临比较复杂的房产更名手续,可能还要花费数千元费用办理公证。而按照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这是老李婚前购买的房产,且在婚前办理好了购买手续,产权证上只出现老李的名字就足够了。为什么产权证上还要多出现一个名字?
如果只是为了防止妻子已经有房,我们认为可以作为备案,而不需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
据了解,像这种情况,长沙市还不止一两例。我们希望能够有个妥善处理安排或者是让人信服的政策说明。希望让经济适用房这个惠民工程,更加贴心,便民和利民。
boluoqiqiu:
你好!来信已收悉。就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经济适用住房是拥有有限产权住房并且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保障对象,办理过程中先后要进行两次资格审核,一次是在办理经适房准购单时要进行资格审核,还有一次就是在办理产权证时同样要进行资格审核(包括婚姻)。如果申请人再婚,其配偶就应该享受经适房这一福利,产权证上必须加上再婚后配偶的名字。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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