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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电梯事故

2018-1-10 5:09:24发布33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叫黄小西,系长沙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员工。2009年10月,我进入物业公司在左岸右岸大楼从事保洁工作。物业公司约定工资900元/月,公司提供住宿,不包吃。2011年7月19日清晨,本人在b栋进行保洁工作,5:18分进入电梯,至22楼时电梯突然出现故障,从22楼跌至3楼停下,电梯门紧闭,直至7:48分电梯打开才将本人救出。该电梯是长沙兰兴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的南亚·奥莱登电梯,开发商购买了广州奥莱登电梯有限公司的南亚奥莱登电梯,但是没有找该厂家维保电梯,而是私下请不具备维保资质的游击队公司维保电梯,厂家售后部人员称该电梯只有他们厂家可以维保,其他公司维保不了,所以事故发生之前,该电梯已经频繁出现故障,经常发生小区业主被困电梯的情况,小区业主也曾经多次与物业交涉维修电梯,公司也未及时处理。在将本人救出电梯时,当时目睹现场的很多业主提出打110报警,打120进行急救的建议,而物业公司领导李辉私下跟本人丈夫说出现事故可能引起业主恐慌,并提出安排本人休息七天,补助200元钱的方式让本人回住所自行休息,没有安排本人入院治疗。因为电梯空间狭窄,空气流通不好,严重缺氧导致本人身体非常不适,头昏脑胀,迷迷糊糊;本人丈夫也是忠厚本分之人,事发时因为担心本人健康安危非常慌张,手足无措,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接受了公司的安排。休息至7月20日,不舒服感觉加重,脸部出现浮肿、呕吐现象,本人丈夫找公司协商要求治疗,当时公司处理态度较好,说本人因公受伤,公司会承担一切责任,并承诺支付本人住院治疗的一切费用。又以要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为由,叫本人先上医院治疗,说治疗后报销一切费用。本人在丈夫陪同下7月21日至长沙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检查诊治。经医院检查,头部胀痛原因是因为被困电梯,长时间缺氧,左侧椎动脉血流速度低平,减慢所致,医院建议住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治疗。前期治疗共花费两千余元。因为后期治疗需要更多治疗费用,7月23日本人丈夫遂找公司协商支付治疗费用,公司领导得知情况后支付了一千元的治疗费,叫本人丈夫回去,说与上级领导协商后通知。
7月24日,本人丈夫找公司领导协商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公司领导态度发生很大的转变,说公司商量了一个解决方案,公司共补偿2000元,其余不再负责。因为2000元只是本人前期的一些基本检查治疗费用,后期的检查治疗需要更多的费用,所以本人丈夫没有同意该处理方案。
7月25日,当本人丈夫再次与公司领导协商治疗事宜事时,公司领导态度发生180度转变,说只能按之前的2000元处理方案,而且要借此事件为由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资只发到当月。本人丈夫提出赔偿标准按照劳动法上的规定来计算执行,公司领导却拒绝了该解决方案。
之后不管怎么找公司协商,公司态度冷淡,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而且放言不管我们采取什么方法哪怕是告到法院公司也只会这样处理,公司的冷漠霸道,不负责任的做法让本人感觉非常的心寒。作为公司的基层保洁员工,拿着长沙市最低标准的工资,公司也未与本人夫妇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本人夫妇买任何保险,却干着非常繁重的工作,而且全年没有休假,没有节假日补贴,也没有其他任何的补贴。因为本人家在农村,文化水平低,认为工作不易,所以就按照公司的安排行事,平时都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干好本职工作。但是此次事故,本人的确是因公受伤,本人微薄的工资无力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本以为可以得到公司应有的照顾和关怀和对劳动者起码的尊重,但是最终虚弱的受伤害的身体得不到正常的治疗,得到的是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伤害。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领导一贯重视的民心工程。我作为一个外出务工人员,身处异地,事故已给本人身体和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弱小的我也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和正当的权益。我相信法律一定可以还本人一个公道。
麓山飞狐:
左岸右岸小区现有12台广州南亚电梯厂生产的住宅电梯,由长沙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委托长沙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11年3月14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经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
2011年8月11日,我局雨花区分局根据投诉内容赴现场对该小区在用电梯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由于该小区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已失效,导致电梯出现困人等突发事件后无法得到及时救援,我局已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见证材料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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