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人民政府领导:
长沙市仲裁委在裁决我(彭友杰)与锦星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存在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致使我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
在仲裁过程中,我举债购买的房屋竟然被锦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恶意转移到其仲裁代理人侯红的名下,尽管我多次找仲裁委要求处理,却未获任何答复,这让我非常愤怒!我至今无法理解仲裁委的下列行为:
1,一个事实非常清楚的购房纠纷为何历经裁决书被撤销、重裁等程序,最后耗时达两年之久;
2,同一个案件,仲裁委出具的两份裁决书,认定的事实竟然完全相反;
3,购房发票的效力竟然抵不过锦星房地产公司伪造的一张收据;
4,纵容锦星房地产公司恶意转让我购买的房屋,且经我多次向仲裁委反映情况后,其仍不采取措施,致使我赢了裁决,却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现在尽管仲裁委已裁决限令锦星公司于30日内为我办理产权证,但我购买的房屋已被锦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恶意转移到其仲裁代理人侯红名下,而锦星房地产公司又处于强势,会动用一切关系阻碍我办证,并且侯红一旦再次转移,我的房屋将会永远无法收回.而仲裁委对我反映的情况又根本置之不理.我只好求助于您,恳请您施以援手.
本人及全家对您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报告人:彭友杰
2008年4月27日
根据市仲裁委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
(1)彭友杰与锦星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仲裁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锦星房地产公司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经中院民三庭依法审理后要求仲裁委重新仲裁。2008年仲裁委依据中院的要求重新组成了仲裁庭仲裁该案,并依法作出重新仲裁的仲裁裁决。仲裁委审理该案仲裁程序、重新仲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不存在当事人所述问题。
(2)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仲裁庭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开庭审理得出的,且裁决结果还经过了仲裁庭多次合议并进行了专家论证,裁决结果合理合法。
(3)在彭友杰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证,仲裁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长沙市房地局出具了协助执行的函件。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提出执行要求。因此,仲裁委在本案的执行上已完全尽到了义务,并非彭友杰所述情况。
彭友杰与锦星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仲裁委重新仲裁,作出了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到中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本仲裁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机构无执行权,仲裁裁决如需要进行强制执行必须向法院提出,当事人如需要执行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