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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办理准生证问题咨询

2018-1-9 19:44:56发布27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你好!
感谢您在百忙中查看我的投诉。
我叫叶腾,09年来长沙工作,现已在长沙工作5年,有在长沙购买保险,于今年5月中旬检查已怀孕1个多月(第一胎),由于回老家办理准生证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并到当地指定医院做检查,但因身体不适,不适坐长途回家,暂未办理《准生证》,本人于2016年9月27日去购房所在地:岳麓区西大门社区申请办理《准生证》,工作人员回复说,不能办理,属于流动人口,并且还需在怀孕初期3个月以内到相关部门做登记,但我查看了2016年湖南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有提到: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第二章生育服务登记第五条: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并且第七条也有提到,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拟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外省籍育龄夫妻,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应当办理,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户籍地,需发放生育服务证的,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信息或凭该夫妻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按照我的解读,我是符合在岳麓区西大门社区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既然可以办理,为何要拒绝?你们发此项规定的目的,不也是为了便民吗,提高人民群众的办事效率吗,为人民群众解难吗?希望能给我个回复,希望此事能尽快解决。最后,谢谢您的查看!
2016年9月26日
叶子:
您好!您关于不予办理准生证问题咨询的信访件已收悉。我们通过电话以和您取得联系,了解了有关情况后,对于您在购房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诉求进行了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外地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地进行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办证,现居地是指当事人有固定的长期的居住地,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可以按照流动人口进行服务和管理。由于您并没有在购房地居住,而是在外租房居住,所以建议在现居地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后进行生育证的登记。如果不在现居地进行生育证登记,也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如果户籍所在地距离较远,可以由他人代办,一孩、二孩证需要的材料是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两张双人两寸的照片。
长沙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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