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以下为芙蓉区政府向工作人员下发的慈善基金募捐通知,此基金完全是不合理的,基金将用做何用未公布,也并非是自愿原则,请问工资不加,反倒要来搜刮、强抢,这等行为是否可以纵容?
慈善基金募捐通知
街道各办、各社区:
根据芙办发〔2012〕42号《关于开展芙蓉区国家工作人员慈善基金专项募捐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组织慈善捐款活动。
一、捐款时间:即日起至12月14日
二、捐款标准:副处级以上不少于400元/年;
副科级以上不少于300元/年;
一般干部不少于200元/年;
“两保站”和社区工作人员为100元/年;
临聘人员(城管协管员、治安巡防员)为50元/年;
街道办事处1000元/年。
三、捐款方式:街道人员由各办主任按标准逐人(含临聘人员)收取登记;
社区人员由各社区民政专干按标准逐人收取登记。
各单位收缴完毕统一交街道民政专干***,由***负责上缴并张榜公示。
区督查室:
市长信箱信件(id409297)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慈善事业是一项广聚力量、传递爱心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有力的补充。芙蓉区慈善事业一直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每年通过慈善助学、助困、助医等多种活动帮助了大量的困难群众。
今年,根据中共长沙市委第十一届181次会议关于发起以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常态慈善募捐活动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我区设立了“芙蓉区国家工作人员慈善基金”并发文(芙办发[2012]42号)在全区范围内开了以自愿为原则的募捐活动,号召广大爱心人士自愿捐款(文件中未要求强制捐款)。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到位,造成有些单位误解为强制捐款。对此,我们将及时改进,更加广泛的宣传文件精神,希望在自愿的原则上呼吁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到慈善队伍中来,推动我区慈善事业取得进一步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