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全市车辆统一购买年票缴纳路桥通行费已近七年。七年来对于此项收费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近年更是有省人大代表多次建议取消这项收费。为什么人们对于此项收费发出了这么多与政府部门不同的声音呢?我们是法制国家,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对于长沙市路桥通行费的问题,我想也应当用法律来说话,用法律来释疑。
首先来看看《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是法律吗?它不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显然不是法律。它是行政法规吗?它不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也不属于行政法规。它是地方性法规吗?它不是由地方人大会议或常委会制定的,仍然不是。它也就只能算是一个地方性的规章。根据《立法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很明显长沙的这个地方性规章越权了。企事业单位的车辆我们姑且算它是国有财产,可以适用于这个《办法》。但对众多私家车征收路桥通行费那也算是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吗?可见长沙市制定的这个《征收管理办法》首先是越权,其次是有失公平原则。严格意义上讲它就是一个无效的地方性规章。
《立法法》第五章第七十九条讲“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那我们再来看看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讲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我们注意到这里写着“依法收取”,那么长沙市收路桥通行费是依的哪条法呢?《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本就不是法律,那么还能依哪条法呢?恐怕这个问题只有征收者自己清楚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这两部条例都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高于长沙市制定的《征收管理办法》。上述两部条例所列两条已明确指出,收费公路收费必须是向通行于收费公路的车辆进行收费,换言之就是不通过的车辆不能收费。这很明白不过了,可是长沙市的做法却是向所有车辆强制收取。只要是在长沙上牌的车辆全部都必须以购买年票的形式缴纳路桥通行费,这样做难道不是与上级法规相抵触吗?难道长沙市所有的道路桥梁全部都是贷款修建的,通行都要收费?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释义》:“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在实践中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除通常一次一票制外,月票、季票、年票等多种形式都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要所有的车辆都必须购买年票这合理合法吗?这难道不是强制性的收费吗?另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其中第三点明确说明了不得强行收取,否则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长沙市目前是要求所有车辆必须购买年票,拒绝购买的还要征收滞纳金,这不是强制是什么?这实在是有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地方政府公然违规操作,对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置若罔闻。这着实难为了普通老百姓啊,到底是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遵守地方的规章?
仍然是《立法法》,第四章第六十四条“……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一九九六年颁布实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二零零四年颁布实行的,而《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二零零五年才发布施行的,真不知道政府部门有些人是不懂法呢还是明知故犯。看看这些法规条例,再看看长沙市目前征收路桥通行费的做法,不得不让人产生强烈的质疑及强烈的抵触情绪。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第三点“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于二零零九年修订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第六十三条“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我们不知道湖南省的有关领导同志是否看到了并认真贯彻学习了这两份文件。长沙市这个强制购买的年票是不是属于经营服务性费用,即便是经营服务性费用,但若要求强制交纳那也是违规。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这正是目前长沙市对于路桥通行费所采取的征收形式。这不禁让人觉得省市两级相关部门,对这项违规收费都是持支持态度。若如此,国家法律法规还有何尊严可谈?一味要求普通百姓要遵纪守法,而政府相关部门却可以置国家法规于不顾,实在没有这样的道理。对于上述两份文件中的要求及长沙市目前的做法,恳请省市有关领导同志释疑,解释不清就请请示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周强书记刚刚在北京表示,对于遵守法律的都要保护,那我们遵守国家法律拒绝交纳路桥通行费这项违规收费,政府会不会保护我们,不收那个滞纳金并且果断取消这个违规收费呢?
贷款修建的公路桥梁,到底长沙市哪些公路桥梁是贷款修建的,总共贷了多少款,贷款是不是全部用于修建公路桥梁了,工程造价能不能经得起审核,招投标过程及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腐败现象等等一些问题都不得而知了。我们只能说说当下了,征收路桥费用于还贷,这本身是没有异议的,也是合法的。买年票一年一交,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要求所有的车辆必须购买年票,逾期未买年票的要收滞纳金,这就是强制性的摊派。不论怎么讲它都是违法违规的。长沙市住建委的同志说我市目前所采用的按年收取市内车辆通行费,是在拆移市内四座收费站缓解市内交通压力,优化投资环境,均衡车主负担,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还贷投资回报的原则上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一种对车辆通行费收取的方式。我不知道这里所说的我市实际情况到底是个什么情况,相关部门到底是如何来确定车辆通过次数。难道就是想当然的认为,长沙市所有车辆每天都以相同的次数相同的距离通过这些贷款修建的公路桥梁?我所了解的情况是很多私家车一年到头难得走几回湘江大桥,有相当一部分车基本上就是上下班代步,基本上每天都是相同的路线,一年都只跑个几千公里。而有些车确实是要在市区到处跑,河东河西经常往来,一个月上千公里。那他们都交一样的钱这公平吗?这是在均衡车主负担吗?当然,如果是自愿购买的话,那也许是均衡了车主的负担。但强制性购买那就是增加了车主的负担。住建委的同志只说征收路桥费、买年票都是合法的合理的,却不见说说要求所有车辆都必须按统一价格买这个年票是不是合法,这似乎是在刻意回避。普通公路属纯公共产品,应是政府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汽车使用者已经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燃油税等税费,不应再重复交过路费。目前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已经具备了还公路公益性的条件和财力。建议取消普通公路收费,让公路真正姓“公”。政府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西风烈:
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对于长沙市征收路桥通行费的一些思考和疑问》的函已收悉,我委非常重视,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以《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而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办法》中并未增设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条款。
根据《公路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之规定,我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属于上述条款调整范围。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之规定,《办法》的制定属我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符合《立法法》该条的规定。
二、2006年湖南省财政厅就《办法》的合法性专门请示湖南省法制办,湖南省法制办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有关规定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湘政办函[2006]7)对《办法》的合法性也予以了认定,不予相关法律相悖。
三、在2010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相关高速公路收费站停止代收长沙市、株洲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及(湘政办函[2012]17号):调整长沙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城区车辆收费标准,下降幅度约为30%。如长沙市牌的小车路桥通行费已由840元/年调整为600元/年,其它车辆都作了相应比例的下调。长沙市属县(市)的车辆,其收费标准也将作相应调整,下降幅度约为30%,这些都是还惠与民,减轻车主负担的举措。文件中并进一步明确表示原收费期限不变,同事阐明了保留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年费的必要性。
四、根据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2004]174号)之规定,我市所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除正常的收费开支、路桥维护和按合同给付外商的投资回报外,其余全部用于长沙市区路桥建设贷款本息的偿还,到2010年止共征收通行费约20亿元,目前仍有约40亿元左右贷款未还。
五、关于燃油税和路桥费,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燃油税是国家税收,是取代养路费而开征的产物,其实质是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城市路桥通行费,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政府经费不足,路桥建设资金短缺,而又要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交通保证的情况的阶段性产物。为了解决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确保交通促进城市发展并与其相适应的问题,各地方政府采取引资和贷款的方式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建设在所难免。所以说城市路桥通行费因城市的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也将会随着城市的进一步的发展而取消。我们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收费期限的要求,令行禁止。
通过多年的努力,城市路桥建设的发展为长沙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缓解交通压力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与广大车主朋友的支持与理解不可分开的。我们欢迎您来我处监督指导工作,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