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同时配合物权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法律是国家制定出来的么?我们小区现在都成托管中心了,严重扰民,且安全隐患大!怎么相关部门就没人来管呢?请教下市长大人,什么有法可依,有了法,那什么叫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呢?也许你没看到,但真的需要作为父母官的你敦促有关部门整一整,要真出啥事情了再管就来不及了!
勇敢心网友:
你好!来信已收到,情况回复如下:
该类问题属于住改商范畴,鉴于目前住改商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引起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今年四月,市级各部门组成调查了机构,本着“实事求是、市区联动”的原则,进行了情况摸底调查,并取得了第一手资料。因涉及范围广(托管、麻将馆、餐馆、小型公司等等),参与部门多,具体解决的方案正在研究当中。所以,解决此类问题还有待时日,请您予以理解和支持。
雨花区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