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长沙市金港码头有限公司配电班的职工,是从5.29劳动纠纷发生以后(要求加工资有四位班长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出现了人事变动和工作时间的调整。从2006年起金港码头由现场调度班(3人分三班制)、装卸班(21人分三班制)、配电班和地磅班组成生产集体。配电班的员工有:冯鸽、刘建华、张建斌、3人分三班制,工作时间从早上8:00----次日早上8:00,每人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做一天休二天)。每人每月工作240个小时。工资报酬:底薪+三个班组计件工资的平均值。是从5.29劳动纠纷发生后,配电班班长冯鸽也是这次劳动纠纷人之一。生产一线的作息时间和人事发生了变动:现场调度员补充到装卸班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240个小时调整到160个小时(早上8:00----24:00)。但配电班由原来的三人减少到二人、公司经理办公室决定冯鸽的工作由配电班二人顶替。工作时间:160个小时+ 80个小时(冯鸽的80小时)=240小时,加班长达10个标准工作日,给予配电班每人陆百元的经济补贴,因此配电班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时间加长。根据现在的工作时间和市场物价水平,我们根本无法同公司经理办公室的意见达成共识。现在公司经理办公室的决定的事情(也不管是否合理),下面的员工都必须遵照执行。否则予以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配电班提出如下要求。
a:补充人员;配电班强烈要求补充人员,充实实力,保持与装卸班相同的作息时间,即符合公司现行劳动制度又符合国家的 法律法规
b:不补休就补200%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c:同工同酬;原来冯鸽的工作量由现在配电班的两人来顶替, 工资报酬也应该享受冯鸽的那份工资(五险一金除外),这样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上述方案我们曾多次向主管领导和公司经理办公室反映,均无结果。公司办公室总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来欺压我们。也不知是民营控股企业的权大还是法大。如长期无法达成共识,民营企业有法不依。我们的合法权力得不到保障。正义得不到声张。到为防前车之鉴特将此事诉之政府执法部门。请您为我们作主
为了维护国家法津之尊严、捍卫职工之合法权益、恳请相关执法部门强力介入保障我们合法诉求。为感!
金港码头职工刘建华、张建斌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已迅速督促新港公司进行了妥善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