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本人贺性娥于2002年---2008年在岳麓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连续工作六年,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无任何旷工、事假、迟到、早退现象。2008年9月,我因身体原因住院,出院后局相关领导来看望时告知我在家等候上班通知。然而我在家休病假期间,由于局里安排了他人接替我的工作,并且单位也一直没有通知我去工作,并不是我自动离职不去单位工作。
本人认为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被岳麓区民政局辞退后应得到一定的劳动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然而本人就经济补偿问题多次到民政局书面和口头询问此事,岳麓区民政局至今没有解决,敬请领导核实给予解决。
但关于这个问题岳麓区民政局2011年1月7日的回复:贺性娥同志从2002年至2008年6月在我局婚姻登记处工作。2008年6月底7月初因病住院,住院期间我局领导曾上门进行了看望慰问。出院后,局领导曾多次询问她能否继续来上班,该同志回答因其身体原因不能来上班,因此我局对该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而婚登处工作任务繁重,因此我局另聘他人接替贺性娥同志的工作。2008年7月中旬,因婚姻登记处工作繁忙,人手紧张,而该同志又熟悉业务,政务中心打电话请她临时帮忙几天,但我局仍足额发放了其7月份的工资。
岳麓区民政局所给予的回复中提及“出院后,局领导曾多次询问她能否继续来上班,该同志回答因其身体原因不能来上班”与事实不符,本人在住院期间一并未表示不去继续工作;二在我住院第三天时民政局就安排了他人接替我的工作,我并没有自动离职的意愿,因此岳麓区民政局辞退我后应按《劳动合同法》给于我6000元的劳动补偿金。敬请领导核实给予解决!
此致敬礼!
2011.3.26
岳麓区相关部门已就你反映的问题多次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了回复意见。若你仍有异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