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而望城县新康乡谭家湖村樟树组在分配征用补偿费用时,出嫁而未签出户口的妇女就不能分。但修村公路、学校就必须按户口出。希望上级政府部门站出来维护一下我们妇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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