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本人及女朋友都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其女朋友为了方便工作于2011年1月19日在才子佳苑购买一套28平米的房子,合同于2月24日在长沙市房产局的网站上备案,在她名下是第一套房产,并在房产局开了合法的无房证明且经银行审批通过并放贷。在购房时根据开发商强制要求交了2%的契税,我们也递交了无房证明。由于本人及女友年纪较大,双方家长催促办理结婚仪式,于2011年5月16里在天心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
但是本人女友于2011年6月22日前往房地产局办理契税退还事宜时。工作人员说根据相关规定(因我名下已有一套房),属于第二套不能予以退还契税。但是我们的购买合同(2011年2月19日)是在领取结婚证(5月16日)前签署并备案,同时银行查询认可放贷。
本人诚求解决:
1、房地产局工作人员不认真核查合同签署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就冷冰冰的丢了一句根据最新政策规定。我在想他们拿了我们纳税人的钱,不认真严谨地工作来敷衍了事地应对纳税人。
2、该事情的发生同时也是因2011年2号文件的不完善导致。本人咨询了相关律师,该契税是应予退还的。
请市长过目,还我们纳税人一个清白并退还我们的血汗钱,同时请督促其工作人员认真严谨地工作,我相信也有一批守法的纳税人也被扣了。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而不是购买合同签定的时间,如你网签时尚未领取结婚证,可以界定为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反之,网签时间为你领取结婚证之后,则属于第二套住房,不能享受1%的契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