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周群英,1967年生,是湖南怀化溆浦县人。由于生活在经济贫困落后的农村山沟里,又没什么文化技能,所以家庭十分贫困,生活十分拮据。因此于2016年5月初随同老乡刘仁权(电话13467943813)到经济发达的长沙市打工维生。
在老乡刘仁权与工程工地包工头王先富(常德人,电话13922401822)的口头沟通下,王先富答应我就职于湖南捞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敢胜脘污水处理厂(工作地址是长沙县黄兴镇高塘村)从事专门打振动棍的工作。
由于我出身贫困的农村,天生诚实憨厚,做事能吃苦耐劳、勤勤恳恳,在经过二十天的工作表现,于5月底包工头王先富和带工的王先华(王先富的哥哥,电话15274293261)与我当面沟通,并决定每天按200元计算工资,而当时现场有刘仁权、刘仁兵、伍从政、何余花等工人。
然而,我由于身体过度劳累(我从5月10日到7月25日共工作78天,每天工作10小时)等原因,于7月26日向王先富提出辞工,他当场也答应了。但在规定的时间结算工资(78天*200元=15600元)时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并一拖再拖。在这之前,我只向王先富领取共计3500元的生活费(5月16日领500元,6月8日领2000元,7月14日领500元,7月19日领500元),9月因我小孩要开学,他向我支付转账了5000元。近期在我一再追讨下,10月17日王先华与帮手周宗青只给我每天按180元计算,却只结算了5000元,并强迫我在工资单上签字(并承认工资已结清,因此我未写这字句,只支付了4900元)。至此,前后累计,王先富还有2200元未支付给我。我只身在外,人生地不熟,我无能为力,我欲哭无泪。请问像王先富王先华这样的包工头这样对待民工,他们眼中还有天理还有国法吗?所以敬请长沙市政府的领导干部调查实情,为我讨回公道,为我追回2200元血汗钱。
敬礼!
受害人:周群英15116101596
“小周周”网友:
您好!
您于10月21日的关于在长沙市敢胜脘污水处理厂项目从事打振动棍工作期间克扣工资问题的信件,我单位已收到,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2016年10月2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长沙市敢胜脘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组织双方当事人(王先富委托其哥哥王先华)对克扣工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双方认可无异议的事项是:1、周群英今年5月至7月在长沙市敢胜脘污水处理厂项目部工作75.65天,宁乡工作1天,五一广场工作1天,共计工作时间77.65天,以日工资180元/天进行结算(77.65*180元/天=13977元)。2、周群英分四次在王先富处共支取生活费3500元(其中5月16日500元,6月8日2000元,7月14日500元,7月19日500元);9月份周群英因子女上学从王先富处领取5000元;10月17日王先富支付周群英4977元;周群英从王先富共计领取13477元。
双方争议事项:1、王先华在现场提供了记账本,本子上记录了一笔王先华代王先富支付给周群英500元的生活费,上面还有其他人的支取记录,但都没有支取人的亲笔签名,周群英不予认可;2、王先华提供了一张周群英工资已全部结清的凭证,上面有周群英的签名,周对上面的签名予以否认。
鉴于您对账本的支出记录及工资结算单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我局对此类异议确无管辖权,建议您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4010103)。感谢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16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