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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依法依政策为被辞退环卫合同工补缴社保的报告

2017-12-12 15:42:45发布33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自2012年起代理长沙市因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被辞退的临聘(合同制)环卫工维权的李文英律师,目前执业于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长沙市芙蓉区、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环卫局)以及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长沙市政府城管局市容环境管理处的领导们以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立案庭、再审庭的法官们可能对我比较熟悉,——因为我经常为了环卫工们的事儿给他们添“麻烦”。自非典那年2003年第一次踏上长沙这片热土,除去辗转在上海、呼和浩特的两年,我在长沙求学、工作、生活已11年有余。作为一名青年女律师,我不仅见证了长沙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容市貌日新月异之变化,也是法治湖南、法治长沙的践行者之一。
近5年来,我代理了谢若凡、陈送华、朱沛求、张立娥、巢跃进、黄国兴、傅青梅、吴少华、黄建云、李双林、李贤镜、肖群娥、胡要进、方泽民、陈立术、李永定、詹孟元等17名临聘环卫工与其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及补缴社保纠纷案件(详见附表一、二),经历了环卫工人从无社保无休息到市政府、省政府相继出台具体政策保障环卫合同工基本劳动保障权益,可以说一片大好。但是对于被辞退的临聘环卫工来说,虽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维权,即使已经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仍然至今未享受到法律以及政府的大好政策带来的幸福,如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环卫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之前的联络文件《关于审定<长沙市环卫合同工社保补缴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环卫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转发了《<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7号).在《长沙市城区环卫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有关用人单位应当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为临聘环卫工或者环卫合同工补缴齐社保,否则将加收滞纳金。
经赴芙蓉区财政局、市城管局有关部门了解到,环卫工的待遇支出是由市政府统一拨款至各用人单位,故还请市长您能督促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尽快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落实好政策。我多次向芙蓉区社保局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核实,在存在欠缴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何时缴足社保办理养老手续何时开始发放养老金。也就是说从以下环卫工被辞退到享受养老待遇这段期间,将领取不到养老金,那么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补缴社保而使环卫工未能享受到退休或养老金待遇的损失又将是一笔巨额赔偿。虽然我已多次向环卫局法律顾问或委托律师强调该问题,也向社保征缴中心释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希望征缴中心能督促、责令其立即补缴,征缴中心也早于将相关数据整理出来了,但迫于实践中没有实际强制执行力征缴中心也只能电话敦促。故殷切期望长沙市政府有关部门能尽快履行职责,让这些为城市环境作出贡献的城市美容师们能在国庆后或者至少2016年年底享受到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安度晚年。
我将目前的问题分类总结如下:
1、表一中,谢若凡、陈送华、朱沛求、巢跃进、张立娥、傅青梅、肖群娥等7人,用人单位至今未依法依政策补缴社保,并请依照不同工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在核算养老金时请公正对待;
2、表一中,黄建云、吴少华、李贤镜因芙蓉区环卫局与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芙蓉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交接工作时,未考虑到在其工作时间内工作关系存在为环卫局与街道办事处交替工作的情形,在依法补缴社保时未能统一补缴,导致环卫工补缴年限不够15年而未能依法享受养老待遇;
3、岳麓区的环卫合同工漏缴社保的问题不是特别复杂,我不建议通过诉讼解决,但是跟环卫局沟通无果,所以一并反映。
4、我们认为,既然社保征缴中心向用人单位收取了滞纳金,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是否也应当从环卫工补缴社保的最后一笔社保截止日期开始领取?这样也解决了从被辞退到办理养老手续期间的养老金损失问题。或者请市政府在解决此问题时,一并考虑到环卫工在此漫长期间内无生活保障的情形给与一定补偿,以全面解决被辞退环卫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遗留问题。临聘环卫工能领取的养老金实际上是非常低的,与低保600元相差不多,在如今的消费情况来看,杯水车薪。但有些环卫工工作了20多年,若不能区别对待,实在有违公平。
我们都是劳动者。劳动最光荣!
感谢您的倾听,也感谢所有为老百姓实实在在办实事的公仆们。祝愿长沙越来越好!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律师
2016.9.28
附表一:李文英律师代理的芙蓉区临聘环卫工社保补缴情况汇总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入职
时间
辞退时间或
在职
工龄
(年)
是否依政策补缴
是否诉诸法院及裁判文书案号
1
谢若凡

4306811947****463x
芙蓉区环卫所
1986年
2012.2.29
25.5

(2013)长中民四终字第03064号
2
陈送华

4306811957****4622
芙蓉区环卫所
1996.3
2012.5.20
16.5
否,仅工伤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761号
3
朱沛求

4306811953****4612
芙蓉区环卫所
1989.11
2013.8.31
24
否,仅工伤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861号
4
张立娥

4323261958****2565
芙蓉区环卫所
2000.10
2013.10.2
13
否,仅工伤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860号
5
巢跃进

4306811958****462x
芙蓉区环卫所
1996.1
2013.2.21
17.5
否,仅工伤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862号
6
黄国兴

4301111953****812
芙蓉区环卫所
2001.2
2013.11.31
13


(2014)长中民四终5429、5432号2015.11再审中
7
傅青梅

4301111959****1225
芙蓉区环卫所
1997.2
2014.6.30
17.5
否,仅工伤

8
吴少华

4323261954****2312
2005.5-2008.2在定王台街道
办事处丰泉古井社区,
2008.3-2014.11芙蓉环卫所
2005.5
2014.11.17
10
否,仅补缴了2014年度10个月
是,2015.6
一审阶段2015
9
黄建云

4306811954****3552
1988.2-2002.12环卫所;2003.
1-2009.12文艺路街道办事处;
2010.1-2014.11芙蓉环卫所
1988.2.1
2014.11.3
27
否,仅补缴了2014年10个月
是,2015.6
一审阶段2015
10
李双林

4301111959****1229
芙蓉区环卫所
(注:曾自己补缴了15年养老保险,尚需补缴医疗保险并重新核算)
1990.9
2014.1.2
23.5
否,需要重新核算

(2014)芙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
11
陈立术

4323261954****2713
2004.6-2005.12芙蓉区都正街环卫所;2006.1-至今在岳麓区环卫所
2004.6
2016.0531
>12
否,岳麓区存在漏缴详见表2
是,属于政策补缴范围
一审,目前自己已补缴漏缴部分(含单位应缴部分)
12
李贤镜

4323251955****4792
2000.1-2001.12定王台街道走马楼(原藩正街、东牌楼)社区
2002.1-2004.12定王台街道丰泉古井社区
2005.1-2015.12芙蓉区环卫局
2000.1
2015.12.17
16
2000.1-2004.12
存在漏缴,2015年底办理补缴社保的单位为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
协商中,尚未
13
肖群娥

4323261960****272x
2002.8-2013.6.16芙蓉区环卫局
2002
2013.6.16
11

(2014)芙民初字第942号
附件1:20160921芙蓉区社保汇总表.doc
附件2:20160921岳麓区环卫工.doc
信件中提到的谢若凡、陈送华、朱沛求、张立娥、巢跃进、黄国兴、傅青梅等系我区环卫局离职环卫工人,他们均以劳动争议为由已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劳动保险争议),区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依据做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接判决书不服,遂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两级终审,维持原判,区环卫局已按照判决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谢若凡等案件已经法院处理,因此通过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维权为宜,理由如下:一是谢若凡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做出有效判决,裁定采取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其中就包含劳动保险争议部分,判决结果也是认定没有办理社保事实基础上做出;二是当事人自由选择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以上当事人选择了后者。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救济最终原则,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是最终裁定,故判决结果不可逆。因此谢若凡等投诉案件应当通过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维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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