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在您百忙之中我这已是第三次给您写信了,对前两次写信给您,反映本人对2009年所交契税有质疑,两次都由有关人士或部门热情的回复了,特表示衷心的感谢!现第三次写信给您,再次反映本人的事实情况,并对上两次的回复说出不能理解的地方,等候回复!在第一次写信中,我就讲了我是2009年11月前,首次购买了且是家庭成员当中唯一的普通住房,2009年当年也交了契税,契税票是2009年11月10日的契税完税证。而两次回复当中说第一次是按照2010年的财【2010】94号,第二次回复是按照2010年财【2010】13号文件规定收取契税,本人就不能理解了:2009年11月份当时所交的契税是按照2010年的契税文件规定收取的,是否合理?
一个苦恼的老百姓:张东海
2010年12月24日晚
感谢您的再次来信。财税【2010】13号文件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中,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进一步明确。2009年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是按财税【2008】137号文件执行,有法律依据的,而并不是2009年执行时按照2010年的契税文件规定来收取。如果有何疑问,请致电85118118-6425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