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们是长沙市宁乡县黄材镇崔坪村坪溪组村民罗朝军、胡义红、唐克芳、唐成香、唐正奇、唐星、唐亚等村民,因我村村民谢红改租赁原崔坪中心小学场地作为养殖竹鼠养殖场,养殖场四周都有村民居住生活,离得最近的村民离竹鼠养殖场仅不到3米,给周围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如下环保和防疫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竹鼠粪便、尿液渗漏、散落、溢流等情况给周围造成的水土污染,粪便堆积,雨水冲刷,污染了水土;二是有粪便、垃圾等焚烧造成的气体污染,经常垃圾焚烧就是一整天,常年都在焚烧;三是有粪便恶臭的气味污染,竹鼠养殖场隔壁就有群众居住,一旦风吹过来,气味十分难闻;四是有晚上竹鼠撕咬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晚上睡眠;五是有蚊、虫、老鼠增多,特别是夏天,苍蝇、蚊子类特别多,周围群众特别反感:六是竹鼠养殖、运输过程中传播疾病的严重风险,养殖场四面都紧临有群众居住,目前养殖约有2000到3000只竹鼠,竹鼠密度大,是重大动物疾病风险源,一旦发生疾病传播,后果不堪设想,责任谁来承担。村民已多次跟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养殖场搬迁,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给周围群众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2013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根据2010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综上所述:请求政府畜牧水产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关注坪溪组村民集体要求养殖场搬迁的诉求,对我村村民谢红改竹鼠养殖场的几个问题进行调查,给予答复:
1、 竹鼠养殖场是否向县畜牧水产局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果有,是否符合条件申请?
2、 竹鼠养殖场是否向林业局申办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果有,养殖场的选址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征求周围群众意见?
3、 对于这么大规模的竹鼠养殖场是否需要环保备案?是否需要排污许可证?如果有备案,养殖场的水土、气味、噪声、垃圾焚烧等污染问题给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期待政府为民做主,给予答复为感!
长沙市宁乡县崔坪村坪溪组全体村民
村民代表:罗朝军,联系电话13755094682
经调查,谢洪改于2012年租赁原崔坪村学校,签订了13年的租房合同,作为封闭式室内养殖场。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无防疫检疫证书,无环保评估证书。养殖场经估算目前存栏竹鼠1000只左右,占用二十间校舍。养殖场周边50米范围内约有八九户村民居住。宁乡县环保局于8月27日对谢洪改养殖场下达了整改通知。
现场勘查后,调查组对谢洪改养殖场作出了以下处理意见:
1,责成谢洪改严格按照县环保局的整改要求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2,搞好养殖场内环境卫生,及时处理、清运好粪便、食物垃圾,减少污染,减少群众投诉;
3,要求谢洪改尽快通过销售渠道处理成塾竹鼠,减量,减少污染,最终退出喂养;
4,谢洪改养殖场所处位置在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没有环评手续,没有动物防疫检疫手续。考虑到竹鼠养殖饲养周期,责成谢洪改12月8日前处理竹鼠。12月8日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关停。
特此回复
宁乡县黄材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