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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否不认可长沙市民政局的资料

2018-4-24 13:56:13发布72次查看
事情:开办体育公司,响应国务院93号文件,因资金问题,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房产局不予进抵押。
缘由:贷款房屋为父亲名下房产,该房为当时单位房改房,有算继母的工龄,夫妻于2007年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书,书上文本明确记载为女方自愿放弃该房所有权。且资料为芙蓉区档案局调档,并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因当时离婚后,并没及时办理更换新证,房产局以该房尚有争议为由,拒绝为本人办理相关业务。
提问:1.什么情况下,该房为没有争议。
2.市房产局是否在公开不承认同样由市政府牵头领导的市民政局及芙蓉区政府档案局开具的资料。如果是,理由及法律法规在哪里?
3.如回复为是有争议,请问市民以后如何来相信民政局的一切有关事项。例如:既然连民政部门开具及办理的资料都不认可,那市民又何必结婚,离婚,殡葬,红十字会等事物全联系民政部门,如以后还有此等情况如何处理?是否民政部门及区政府开具的资料如同儿戏?
4.是否以后这等资料等就好比网络热议的需要开具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大玩笑。
5.是否是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因为怕当责任?
望有关部门给予市民的回复及解答,感谢!
凌恩博:
您好!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中心负责答复。您提出的“关于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否不认可长沙市民政局的资料”的问题,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依据您信件陈述,您在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时不能登记受理,经了解,该房屋系单位房改房,原房产档案内含有隐性共有人,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原则,您的房屋现因夫妻离异,房屋权属改变,需换发新权证,将房屋权利人主体保持一致,才可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您所述的房屋登记类型为“转移登记”。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①长沙市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②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须法院文书注明登报公告作废,并提供报纸);③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④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收费标准为:①登记费(湘价费[2012]150号文件)住宅:每件(套)80元,如有共有房屋所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非住宅:每件(套)550元,如有共有房屋所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②测绘成果利用费: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每幅40元(湘价服[2012]154号文件)
请您准备好相关资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三楼大厅登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我们将竭诚服务。
特此回复。
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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