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的悲惨命运:十五年被剥夺村民权力
----复员十五年没分到政策该分的田,也无任何补助
邹凌云,是2001年军队复员军人。1990年3月响应国家征兵的号召从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冲头塘组应征入伍。2001年,响应党和国家的裁军号召,主动申请复员回到老家农村,落农业户口成为了一个普通农民。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可在我可爱的家乡,非但没有任何优抚,却因为参军的原因让全家享受黑户般的待遇!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小小的镇、村、乡,能以“莫须有”的罪名,无视国家政策、堂而皇之剥夺复员家庭赖以生存的责任田、及所在村村民的同等待遇。15年来为了生存,只好长期在外打工谋生。在打工的同时,艰难地进行着维权生涯!先后专程n次从打工地北京赶回长沙同当地政府维权申诉,但结果依旧!人民政府还在吗?
对于军队复员干部安置一事,长沙市民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在网上作了公开回复!
长沙市民政局公开回复原文:
邹凌云同志你好!
首先向一个复员老干部致敬!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第一、对于复员干部的安置,要严格按国安[1993]2号的文件办理。
第二、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镇政府承认已无法划给责任田等,则应提出由镇政府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或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享受转业复员补助和享受与本组组民全额待遇不冲突。如果你落了农村户口,则享受与本村村民相同待遇。
回复单位:长沙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1-10-1717:36:42
2014年3月4日长沙县民政局回复内容: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邹凌云同志回复:1、根据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我局退伍办于2001年按邹凌云同志本人自愿开出了农村户口落户介绍信,公安部门将其户口落到黄花镇华湘村。2、根据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第三条“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任和录用。”“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因此,关于工作安置问题,邹凌云同志选择了复员,也就是选择了自主就业,而且长沙县乡镇企业早已改制多年,行政事业单位也是逢进必考,如果符合条件,邹凌云同志可以报名参加考试。邹凌云同志落户回黄花镇华湘村后,反映其享受不到所在村村民待遇,也没有分责任田(山)、自留地(山),并多次上访到省、市、县,我局曾对其反映的情况多次与黄花镇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县信访局还专程开过协调会,要求黄花镇政府督促华湘村落实邹凌云村民待遇,但由于村、组的不同意而没有结果,而作为民政部门只能起到协调作用。我们将与黄花镇政府沟通,督促其落实邹凌云同志村民待遇。如有其他问题,可以拨打84069152,联系县民政局优抚科咨询。
执行的结果:
8月9日(2011-08-0909:59:23.813)长沙县黄花镇回复内容:
经过镇、村两级多次协调,华湘村冲头塘组组民一致认为邹凌云转业时已经享受了相关的转业复员补助,故不同意其享受与本组组民全额待遇。如邹凌云要求享受与本组组民全额待遇需提供未享受部队复员后的任何待遇的证明。
办理单位: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2011-08-3115:08:46.657
办理结果:
收到关于我镇华湘村冲头塘组群众邹凌云的信访件后,我镇高度重视,对此事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调查处置,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经过村支两委组织该组组干部及该组村民多次协调,华湘村冲头塘组组民一致认为邹凌云转业时已经享受了相关的转业复员补助,故都不同意其享受与本组组民全额待遇。鉴于此,县重点办预留了该组征收款的20%作为遗留问题解决资金。因此,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另责任田问题,因按国家政策,土地承包30年责任制不变,依据政策,责任田无法调整,建议其申请上级部门予以解决。
2011-10-09回复单位:黄花镇
回复内容:经调查,邹凌云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就这个问题,镇、村、组三级进行过多项协调,介于没有明显的政策支持,镇村两级调处相当棘手,但2011年8月,还是暂分50%给他。组上群众认为邹凌云找到确凿的政策依据,或者通过上诉法院判决该分给他多少,组上坚决遵照执行。以前几次小面积征收,他本人一直不在家,补偿金额不多,也按政策或法院裁决分给他。至于责任田调整,目前确实有难度,加之该村面临大面积征收,调整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回复时间:2011-10-25回复单位:黄花镇
回复内容:接到信件后,我镇民政办与华湘村进行了研究与探讨,认为该同志反映的问题不在我们的处理范畴,原因如下:
1、对于干部转业,在政策范畴内民政部与退伍办(军转干部处)已进行货币安置;
2、责任田30年不变,不管任何人都必须到满30年后再分责任田。
对于我们的回复,如果该同志持不同看法,请通过法律途径诉讼于长沙县民诉庭保护你和家人的一切权利。
回复时间:2011-11-0215:36:06.28
邹凌云同志你好!就军队复员干部安置一事,你曾多次来信,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指定由镇综治办、民政办牵头,妥善处理此事。但综治办、民政办多次与村组进行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这一事件,至今为止没有获得比较满意的处理,我们也深表抱歉。建议你通过法律手段,诉讼于长沙县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政策、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谢谢合作!
回复内容:邹凌云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就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镇工作人员已与村、组进一步协调,且目前该事件已得到妥善处理,请您及时与所在村、组取得联系并了解处理结果。
对给您造成的不便,我们深感抱歉,希望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谢谢!
回复单位 : 黄花镇 回复时间: 2012-12-11 15:54:42
执行的结果就是根本没有结果!全是踢皮球!但我相信:善良只要坚持,最终一定战胜邪恶!
邹凌云档案资料2001年即到长沙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可以随时查询!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冲头塘组353号
身份证号:43012119700228289x
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村民
联系电话:13601220873
2015年1月23日
邹凌云: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责任田分配的问题,按国家政策,土地承包30年责任制不变,由于贵组没有机动田,故暂时无法进行调整;
2.关于集体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村民自治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由村民自主决定。就您反映的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问题,镇、村两级正积极加以引导和协调,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做好您组村民的思想工作。据悉,贵组本次征地拆迁补偿的集体款项,尚未进行分配,建议您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黄花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