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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食药局不查处澳优能力多涉嫌问题奶粉的举报函

2018-4-22 16:44:04发布156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大人:
我于2015年9月8日以信函的方式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步步高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安全奶粉的举报”,2015年10月15日左右食药局向我回复了《长食药监函(2015)19号》,但对食药监局的回函内容存在一些异议,对长沙食药局的处理很不认同,故向市长举报,具体如下:
1、长沙食药局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理应按照职权进行查处,查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接到我的举报后,食药局没有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部门(如国家卫计委),而是听信被举报方一面之词,对案件没有立案查处,导致食品添加剂超标23倍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
2、“《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我的举报中所涉及的精氨酸已经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精氨酸国家标准gb28306-2012)范畴之内,国家已经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食品企业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我所举报的澳优超级能力多奶粉l精氨酸超标达23倍之多,由此贵局具备非常充足的查处理由,违法事实清晰。
3、针对澳优公司出具的说明函,澳优公司辩称精氨酸是属于原料中原始含有,不属于添加,该情况明显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带入原则范畴,我在举报中也明确说明了这一情况,即使是原料带入,gb2760-2011也明确规定带入的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超出国家标准依旧不合格,等于可以理解为是不合格原料带入了精氨酸,生产出了不符合国家食品法规定的不合格食品!作为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难道长沙食药监局不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在这个问题面前,为什么长沙食药监局无视举报人的意见,而坚持认同和接受澳优公司的辩解?
4、对于澳优公司出示的检测报告,作为食品的专业监管机构,应该可以看懂其中的猫腻。我举报的是该公司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问题,该公司的检测报告是根据《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按标签检测,检测内容是产品中含量是否和食品标签一致,而标签标注含有l精氨酸,这只能证明他的奶粉含有l精氨酸的事实是真实的,不属于标签虚假标注。该检测标准正好证明我举报的是奶粉中含有的l-精氨酸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1关于l精氨酸的含量规定,是不安全食品。
5、依据《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4)259号》明确规定,凡在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均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由此可见,澳优能力多奶粉作为进口奶粉,在国内销售就应该符合gb2760-2011、gb28306-2012以及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规定!
6、依据《长食药监发〔2015〕59》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应该作为重要投诉举报,为何长沙食药监局对重要投诉举报不但不立案调查,反而做出《长食药监函(2015)19号》这类如此苍白无力的回复,充当的只是被举报人的传话工具。
依据上述情况,特向市长举报,希望市长责令长沙食药监局及时纠正《长食药监函(2015)19号》做出的相关处理,尽快立案查处澳优乳业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大于天,婴儿奶粉尤其是重中之重,期待贵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给老百姓一口放心奶!
已通过12331与其沟通,告知我局分别于10月29日、11月3日收到两封类似的来信,且已在办理中,如有疑问请致电1233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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