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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得到因拆迁该得到的补偿房屋的面积

2018-4-22 5:04:34发布5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
本人名叫唐元华,是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扬帆社区居民,我于1990年与芙蓉区东屯渡农场刘家组刘光辉结婚,后因其他原因夫妻感情破裂于1997年8月1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我的户口一直保留在芙蓉区东屯渡扬帆小区,早已单独列户。2006年6月“鑫金鸿开发商”征地,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属于长沙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开发项目,当时所有征收户都是按照2000年3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进行拆迁安置,每个人口可得安置面积11个平方,门面面积5个平方,可建成房屋6层或7层。但是至今为止12个年头,我仍未得到相应的11平方和门面5平方的安置面积及其他补偿,直到有好心人告知有此征收标准时,我才幡然醒悟,自己被蒙骗了这么久。既然我也是属于当地居民,为何不能一视同仁给我同等的征收待遇及补偿呢?是欺负我这么多年一直单身,无人依靠,还是我的待遇被某个政府官员给黑了呢?我都无从得知,本人在此强烈要求各方政府好官员能站出来替百姓说说话办实事,补充一下中国政府的正能量,将我12年前就应该得到的安置面积及补偿迅速补偿到位,谢谢各位领导!
您好!您的来信已由区政府办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长沙市东屯渡农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贯穿整个农场2000多户,7000多名职工家属拆迁补偿,住房安置,劳动力安置。信访件中诉求提到的每个人口安置面积11㎡,是指自拆自建安置方式。安置对象为“农场世居的纯农业户,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房固定处无住房的”按人平底层建筑面积11平方米,由几户联建六层楼房进行安置;5㎡的门面安置是指以面换面安置方式,对世居的纯农业人口,农场范围内拥有合法住房且他处无住房的在还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10%公寓楼面积之外,另给予每人5平方米的商业经营面积(无产权签订永久使用权协议)用于生活安置。两种安置安置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您的户口系1991年婚迁至本农场,后1997年离异。在农场无任何合法房产。上述两种安置方式均不适用,对于此类特殊群体,根据《农场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方案》之补充解释,对户口在农场,但无合法住房的困难户照顾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您户已安置于扬帆小区e23栋602室,安置面积77㎡.同时您的劳动力安置费已发放到位。因此,您户的安置已全部到位,您的诉求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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