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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还能让我活吗?

2017-12-8 3:41:02发布33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我是一名来自乡下的农民,今年刚来到长沙从事二手房销售工作,而如今却面临了一个,让我无法生存的难题。
事情经由:
12月3日,我了解到鑫远熙山4栋1505房子,由于房东问题现在急需一笔钱,所以着急出售房子,相对于市场上的价格低了将近10万多元。我第一时间了解到这个信息后,带领一位明德中学高中部叫做彭向阳的老师看了这个房子,她对这个房子很感兴趣,但是考虑该房子必须要一次性付款,她回去给老公去商量。后面,我给她联系的时候,她却说由于一次性付款所以不考虑该房子啦。后面几天,我们一直在给她寻找其它优质房源。但是一次联系她时,她却说想在华菱地标买了。直到有一天同事跟我说:彭老师,有可能买了,鑫远熙山4栋1505的那一套房子。然后我去查看过后,确定她已经住在那房子里面后。第一时间与店长联系,想沟通解决该问题,但是该老师一直不愿意出面,扬言直接走司法程序。
但是我只是一个打工的,一个月工资最多一次才领到900块,肯定付不起这么高昂的司法费用。而且,我们的工作流动性大,不可能耗的起这么长久的时间,她一直以这个缺点让我无法解决该问题。
省长,我从小到大遇到很多问题,真的很多让我难以理解的问题!但是这个明明是我工作的应该得到的回报,为什么就那么难。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我也理解不了这个社会的复杂,我也会把这件事同时向中央请示、询问。真的没有活下去的人勇气啦。21岁,有可能就是命吧。
视频在手机里,希望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决定吧!
不管这件事的处理结果,但是我从这件事里,看到了一个老师的内心,是如此的脏,一个能让自己80岁有心脏病的老父亲,为了演戏躺在我们这个冰冷的地板瓷砖上,没有一丝的动摇!直到民警过来,既然还跟送老父亲去医院的民警吵架。我的心在流泪,这个真的就是社会吗?也感谢上次把老父亲送进医院的那个民警。谢谢!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根据您的表述,购房者和房东都应该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费用,如不支付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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