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何雁鸣原是新化县琅瑭镇人,因为修建柘溪水电站下放到农村,1993年恢复城镇户口,因此户口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高升村改为农转非。因为当年经济特别困难,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多次找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局要求安排工作,当时邓局长(女性)很同情我母亲,当时工作指标很少,加之我有两个小孩,一般单位是不会接受我母亲的,因此她多次要求洞井镇政府安排工作,后来把我母亲安置到洞井镇敬老院(当时是熊书记和吴部长安排的),邓局长说暂时解决困难,如果以后有合适的就安排去单位,因为在敬老院工作一能解决工作问题,又能照顾小孩,而且也不想过多的麻烦党和政府,因此一直在洞井敬老院工作,我母亲从1993年6月一直工作到2002年8月,由于其他原因,把我母亲劝退离职。
2003年至2013年6月期间,我母亲多次到洞井镇民政办要求补缴1993年至2002年间的五险一金,但他们每次回答,敬老院是福利单位,哪有钱给我母亲买养老保险。因为我母亲是属于修建柘溪水库下放到农村的,2013年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刻,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政策给我母亲算了8年下乡工龄,当时社会劳动保障局的刘主任建议我母亲去敬老院把当年工作的材料找来,好有满15年的工龄。我母亲又先后去了民政局和敬老院(洞井敬老院2008年后由洞井街道划分至雨花区民政局,更名为雨花区福利中心),敬老院说我母亲的所有材料均已遗失,买五险一金就更加不可能,然后我母亲又去了社会保障局的法律援助中心,他们的回答是只管现在未购买五险一金的,以前的没法管理。最后,只好填了一份临时工的表,洞井街道民政办找当年分管的领导核实相关情况后,给我母亲盖章确认了当年在洞井敬老院上班的事实,然后所有材料均上交给了社会保障局。
(一)第一: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74号发布,第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我母亲是享有水利移民的政策,我母亲当年没有选择一次性现金补贴,而是选择要求安排工作,当时雨花区劳动局邓局长及洞井镇相关领导是根据移民政策及非农户口等国家相关政策来合理给我母亲安排的相关工作,有相关的招工手续及档案,但是洞井镇敬老院在历史变迁以及转制过程中,将我母亲的招工手续以及档案遗失,责任不应该由我母亲来承担;第二: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洞井街道身为政府部门,对国家政策法规应该第一时间知道,劳动法出台后,也未及时签署相关劳动合同,身为职能部门,违背相关法规,给我母亲日后维权带来极大困难,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母亲在敬老院上班期间,由于一直没有住房,我也跟随我母亲在敬老院居住(从小学二年级至初三),目睹我母亲在敬老院工作的9年多时间内,兢兢业业,不论寒暑每天早上5点钟就要起床打水送水,晚上又要护理到很晚,休息时间又少,敬老院仅院长一名,护理人员两名,种菜工一名,厨师一名,每月的休息日仅4天,且工作时长大大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八小时,而且没有任何加班工资及其他福利。人生最美好的时间都贡献给了这些老年人,也获得了很多老年人的赞誉,由于历史原因,洞井街道未给我母亲购买五险一金,现在我母亲年纪已大,由于早年劳累过度,身体不太好,又一直没有自己的住房,请求洞井街道将我母亲当年工作时未缴纳的五险一金折现发放给我母亲,让我母亲能够自行购买五险一金,享受党和国家制定的优良政策。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昱煦的请求事项提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请依法依规予以彻底、合法解决。
网民165653235: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悉。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何雁鸣原是新化县琅瑭镇人,因为修建柘溪水电站下放到农村,1993年恢复城镇户口,1993年6月至2002年8月在该同志的一再要求下,区劳动局安排其在洞井敬老院工作属实。据查,洞井敬老院系雨花区福利院的前身,属于洞井村及和平村等多个村集资共同修建用来赡养“三无”、五保人员的公益机构,不具有法人资质,与我街不存在隶属关系,该同志与其保持的雇佣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我街不具有为您母亲缴纳保险的义务。
特此回复。
洞井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