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6月18日驾驶摩托车在长沙万家丽路与朝晖路交界处时,突然一个身穿制服的人从我身后出现,趁本人不注意强行拔掉本人摩托车钥匙,并且叫嚣让本人下车,本人质问其是否有证件,并且如此蛮狠无理,他始终对本人一直在叫骂,并且围上来一伙人,强行将本人的摩托车骑走。(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的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第七条 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交通安全法》(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交警拦截车辆有规定程序)
而当时此交警并无一例符合以上规定。事后,在附近交警岗亭初,其中一个交警为本人开据了强制扣留证书,其中四点,未携带驾驶证(这个确实是违反的),未放置交强险标志(摩托车交强险是便携式的,请问如何放置?) 未贴年检标志(长沙交警使用的摩托车无一台有放置交强险标志的,本人均已对大量交警用摩托车拍照做记录),闯禁。
当本人携带齐所有证件到雨花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的时候,按照机动车被扣处理程序取号之时,却被要求按照电动车流程处理,并且还到车辆被暂扣的地点拓印车架号,被强制性收取了10元的拓印费,并且未开据为何收据或者发票)。待本人回到交警大队继续办理的时候,被告知说是要查车辆是否被盗抢车辆,需要核实方可放行,但是本人驾驶证,行驶证等一切手续齐全,他们凭什么继续扣留本人的车辆。《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此处不能仅理解成办牌照时刁难而是交警履行职务时的刁难。交警必须拿出怀疑车是盗抢的证据,(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此处,可以看出交警是故意刁难而不给予办理手续,且该处罚办张姓负责人称每天那么多人接受处罚,哪里有时间来管你的车,并且声称查车是否盗抢需要时间,没有义务告知你需要多久,总之不超过10日便可,还告知本人到第10天就可以过来办理。但是根据本人在停车场所看到的,其中一个人的摩托车被扣有15天,却交了200左右的停车费,法律规定这块费用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补贴的,而交警大队这些人却在收着肮脏的钱。
根据交通安全法系列法规及《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您的车辆所涉及的未携带驾驶证、未放置交强险标志、未贴年检标志、闯禁等交通违法行为,均可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对于提供车架号拓印是比对车辆的唯一性,车主可自行拓印,无需花钱请人拓印。同时,根据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在十天内核实后依法退还。停车费收取不涉及交警部门,对于收费存在任何疑意,均可向物价部门进行投诉。
作为长沙交通参与者,请您与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长沙交警也将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