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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返还车辆

2018-4-21 2:58:50发布48次查看
2015年6月17日我司与王林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7月17日,被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以非法营运扣押,违法行为人为王林而非我司。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10变更行政相对人,将我司更正为王林,但依然扣押我司车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现如今,扣押的时间已经超出60日的法定扣押期限,但被上访人仍无故不愿撤销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愿归还我司车辆,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司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是神圣的宪法赋予我司的权利,我司会不惜一切的维护我司的权利,我司恳求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返还车辆
经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处罚教育科核实,当事人王林于2015年7月17日驾驶牌号为闽dd271r的车辆,利用滴滴打车软件从事非法运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王林所驾驶车辆为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财物,执法局依法对其驾驶车辆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二、2015年8月21日,执法局已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2015年9月10日,当事人王林到我局提供车辆相关信息及本人身份信息,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当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之后当事人再来执法局接受后续处理,执法局已依法公告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至今当事人王林仍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
三、根据当事人王林提供的与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1款“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用于违法犯罪、非法营运,否则,视乙方违约,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当事人王林存在违约行为,建议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直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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